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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晓亮报道近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伪造证据罪判处湖北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处律师王海峰(本报曾于去年5月27日一版报道)有期徒刑七年。 在湖北鑫鹰物贸有限公司诉湖北中钢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武汉钢铁公司作为中钢公司的债务人,指派该公司律师为中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 诉讼期间,王海峰与鑫鹰公司总经理樊莹和湖北锦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蒋锦棠合谋篡改了中钢公司的支付证据,致使二审法院驳回了中钢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海峰从中收受了樊莹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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