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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上海网一月十八日消息(义钟)三年前,在上海银河宾馆发生了震惊沪上的抢劫、杀人案,因该案引发的被害人 家属状告该宾馆赔偿案经二年四个月的审理,昨天终于有了确定的“说法”。银河宾馆因未能履行其对被害人王某的安全保护 义务,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年仅二十三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翰至沪参加药品交流会,入住 上海银河宾馆客房。当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王被罪犯仝瑞宝杀害于客房内,被劫财物三万余元。仝于当日下午二点左右进 入银河宾馆,四点五十二分离开。在此期间,宾馆未对仝进行访客登记,亦未注意其行迹。为此,被害人的父母王利毅、张丽 霞诉诸长宁区法院,请求判令银河宾馆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九万余元、精神损失五十万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未兑现服务质量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银河宾馆给付王、张赔偿费人民币八 万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翰付费入住银河宾馆,其与 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银河宾馆将安全保障义务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承诺,因此该义务可视为双方明确 约定。罪犯在宾馆反常行为按照一般社会评判标准显属异常举动,应足以引起宾馆的密切注意。但由于宾馆疏于注意,使王翰 处于极不安全的境地,惨遭歹徒杀害。据此可认定银河宾馆未能履行其对王翰的安全保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银河宾馆 关于王翰自身怠于防范致罪犯有机可乘的辩称意见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亦不能构成“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因此,原审法 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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