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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赵欣)昨日,曾轰动一时又扑朔迷离的“小保姆继承遗产案”终于尘埃落定。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另外查明了一份由遗嘱人叶瑞亭在公证遗嘱时所作的一份谈话笔录,证明了叶瑞亭老人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并不矛盾,两份遗嘱均有效。由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邰丽娜和陈丽娟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吴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来到了叶瑞亭老人的身旁,没想到7年以后,叶瑞亭老人竟立下遗嘱,将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遂引来了老人两个亲生女儿的不满,一场旷世“官司”由此拉开……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老人的两份遗嘱,即自立遗嘱和公证遗嘱(只公证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老人的两位亲生女儿却认为,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而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菊英只能继承住房,而不能继承诸如字画、玉戒、银行存折等其余财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叶瑞亭在1999年10月14日办理公证遗嘱时留下笔录,明确表示,“她(吴)是我的徒弟”,“我的生活主要是由她照顾的,所以我决定把财产给他”,“我去世后,将我所有财产包括房子给吴菊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有权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医嘱,应当办理公证,因此,根据老人的遗愿和有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和自立遗嘱并不矛盾,内容真实,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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