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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110当众侮辱妇女”续:广西妇联将介入此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21日11:27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 杨青生 赵永胜) 昨日,被当众剥衣受辱的发廊女老板陆何艳悲愤之余找到“娘家”——自治区妇联及南宁市妇联,区市妇联负责人表示,“娘家人”不会坐视不管,一定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陆何艳告诉记者,她今年35岁,已结婚并生有孩子,因为下岗,便凑钱开了家发廊谋生,遭受了那番羞辱之后,至今心有余悸,发廊已经无法经营下去。

  陆何艳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剥衣男子的所作所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因为我国《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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