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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沈登明向本报投诉:去年12月12日,他到四川澳华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聘当上了副总经理一职。公司承诺他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他任职后为公司加班加点,并为该公司写出了一整套经营策划方案。之后他认为该公司不适合他发展,今年1月11日向公司人事部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却以他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只给他发500元工资。昨日他拒领工资后,决定向公司索赔100万策划费。 据沈介绍,去年12月,他被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后,工作积极,经常加班加点,并为该公司的连锁店计划写了策划书。按该策划运作,“10年内可创造5000万元利润”,所以他要索赔100万策划费。沈登明提出:既然是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相互选择,劳动者认为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就有权提出辞职,不按规定发工资,是不懂法律的表现。 澳华公司总裁办周主任和一位副总接受了采访。他们解释,该公司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一律为500元。沈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必须经董事会审计,他的工作没审计完,所以暂时不发职务工资。另外,沈在任职期间,手下管理人员纷纷提出辞职,说他经常让员工无谓加班。由于工作没协调好,让刚开业的超市不能正常营业,影响了商品销售,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认为,双方缺乏书面约定,造成了这样的结果。试用期双方也应签定书面协议。此事只有协商解决。至于沈登明索赔100万策划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策划是他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 记者 杨爱菊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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