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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惊爆红包内幕:“开发”市场就得送红包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22日13:19 商务早报

  去年9月全国首例医药“红包”官司开打,医药代表贺某花费10多万元的“开发费”还没找到着落,是“行贿”还是“职务侵占”至今没有了断。昨日下午,上海某制药公司驻川办事处经理王先生约见记者时,又爆新的一起“红包案”。王先生面带愁容,因为他已连续几年没有回家过年了。这一年他又走不了,老板带上财务部长来成都要他一定等着算账,要算清他跑了一年的13万多的“红包费”。有些怨气的王先生在这天下午向记者和盘托出他作医药代表不为人知的“猛料”--

  王先生在成都已经等了好几天了,他不能丢下没有解决的红包问题一走了之,尽管他一再恳请公司老总早点了结,但老总不冷不热地回答:“这几天我太忙了,我不也还没走吗?你着什么急呀?”其实王先生心里清楚,老板不过是认为他的账有出入,加之今年他的业务又不好,故意跟他“泡蘑菇”罢了。

  A 医药代表:13万“红包费”被挂起

  看来老等着也不是个办法。17日晚上,王先生硬着头皮把老板堵在了办公室。“什么时候能算账?家里老婆孩子都等着呢。”王先生一副不回答就不走的架式。“那好,明天上午,你把所有票据账本带到我办公室,我来跟你算。”老板冷冷的看了他一眼,拎着公文包头也不回地走了。

  回到家里,王先生又把所有账本翻出来对了一遍,看看有没有算错的地方。他不知明天老板又会故意刁难他什么,但他心里清楚,这账是没那么好报销的,因为他回成都的时候就听公司一哥们说,老板怀疑他报假账,建议他最好把能拿到的票据都拿着。“哪个不晓得我们这行的票据不好拿呢?未必然人家收了‘红包’还给你打收条?”王先生苦笑道。

  18日早上8时,王先生便抱着账本走进老板的办公室。老板坐在那张阔气的老板桌对面,慢条斯理的掏出烟,点着火。头也不抬的抛了句:“总账多少?”尽管知道老板早就知道这个数字,王先生还是低着声又说了一遍:“121427元。”“12万?你当我开银行啊?你说得倒轻松。”不等王先生开口,老板又数落起来:“屁大一点儿业绩,公司赚还没赚到12万呢。都像你们这样干,我这公司还有什么开头?你们拿着公司的钱在外面花天酒地,好歹你们把业绩搞上去,我也认了……”

  “今年主要是新‘开发’的几家医院被XX药厂抢去了,所以钱用得多些。但当时我们跟XX药厂火并的时候,支付这些费用都是经公司同意了的。”王先生急忙解释道。他的账本上的项目是这样的:一、给医生回扣42351元,二、给医药公司“暗扣”12000元,三、药品进入4家医院的开发费64000元。四、差旅费3076元。

  第一项账目就不对。公司的账上反映王先生共销售了8204瓶药,但王先生给医生支出的回扣时却多出了239瓶。“有什么办法,人家医院报上来开药的瓶数就是那么多。”“我不管那么多,公司只认这8204瓶。”第二项老板认为也有猫腻,认为王先生没有完全将这些钱送给医药公司,要不然“我们的回款医药公司回得那么慢,我看这里面也有问题。”

  看到第三项时,老板又再次吼了起来:“6万元哪?鬼晓得你把这些钱拿去干了什么。看看你的业绩就知道了。”至于第四项,根据公司规定,依王先生的业绩,差旅费只能报一半。按老板的意思,最多只能给王先生报销8万元,剩下的由王先生自己贴。结果两人吵了个不欢而散,账自然也没报销。

  “我也知道我的业绩不好,可总不至于我这一年就白干了吧?”面对记者,王先生一脸忧愤。据他讲,去年省外一药厂推出与他们公司类似的药品进入昆明,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此,他精心策划了新的营销方案,并要求公司给予一笔开发费,用于联络医院感情。当时,公司也同意了他的计划,要他不论付多大代价也要把市场抢回来。但是,付出的代价倒不小,销售却仍旧处于低迷状态。让王先生感到不安的是,这12万元是他打借条向公司借的,若老板不认这笔账,自己又不能拿出能证明这笔钱确已用于营销开支的证据,连官司都不能打。他知道与他同样遭遇一医药代表被以职务侵占罪告上法庭的事。

  19日下午,记者得到王先生的答复仍是“还在与老板商量”。

  B 医药代表揭露黑幕

  虽然前一阵子不断看到关于药品暴利的消息,但对药厂与医药公司以及医院之间的微妙关系,及其相应的利益区间,外人很少有知道的。通过王先生,记者第一次了解到医药行业间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

  渠道

  一般来讲,药的流通渠道是,医药公司向制药厂购买药,药店或医院根据需要再到医药公司购买(按有关规定,药品不能直销,也就是药店和医院不能直接到药厂进药)。正常情况下,药厂没有要医药代表的必要。但由于药厂之间的竞争,由于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医药代表的作用便是尽力游说医院购进自己的药,游说医生多开自己的药。

  药价

  一般是这样构成的:制药厂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上15%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加上20%至25%卖给医院,医院在零售时又会加上10%左右。医生卖一瓶药,可以得到零售价的10%至15%的回扣。如果一瓶药零售价是100元,其出厂价可能也就在50元左右。而在这50元当中,药厂还要给医生10至15元每瓶的回扣。

  药方

  那么,药厂的利润在哪儿呢?其实,一般来说,需要这种手段操作的药大多数都是科技含量不高,药效不明显,对疗效无关痛痒的普通药。这种成本便宜得让人难以置信。因此,药厂才能在出厂价低于零售一半或更多时,仍能从出厂价中按零售的10%至15%给医生回扣。强大的利益使得医生往往肆无忌弹的开出这些无关痛痒的药。最极端时,有的医生给病人开出的80%都是这类药。因此,就出现一次普通的感冒,医生开给你几大瓶药,花去你数百元。

  红包

  所以,要做好一个医药代表,不能与医生建立良好的关系是绝对做不好业务的。每个与医药代表合作的医生都有一本记录自己开药情况的账。每到月末,医生便凭“本本”上的数字到医药代表处领“红包”。但有些医生报的数字却与药的实际销售不符,可能是开了处方病人没取药,也可能是医生故意虚报,但无论如何,钱是得照医生的数字付的。哪一个月没付钱,医生便会立即停开此药。

  勾兑

  对于一个医药代表来讲,承担的最大的风险恐怕就去开发一家还未有自己产品的医院了。所谓开发,说白了就是“勾兑”。要把一家医院的上上下下打理周到,没有几万块钱是不行的。根据医院规模的情况,制药厂一般也会给医药代表一万到数万元的开发费。开发成功了,产品打入医院了,皆大欢喜;怕就怕花了钱,药却进不去。往往这时,制药厂便会翻脸不认人,对开发费不予认可。

  催款

  在这里边,医药公司扮演着坐收赏银的角色。因为药品回款是通过医院回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回给制药厂。制药厂当然希望资金越早回笼越好,但往往医药公司却以这样理由那样理由拖延回款时间。因此,隔三岔五向医药公司“进点贡”,催促他们尽快回款也是医药代表的一项职责。

  一般来说,制药厂给医药代表的“开发”费都是根据其销售情况确定。但作为医药代表来说,花了“开发”费,有没有结果却不由他们说了算,有结果一切好说,没有结果的话,可能是“费力不讨好”,“赔了夫人又折兵”。

  而作为制药厂来说,尽管医药代表往往在开发费使用方面有一些问题,但却很难找一套完全的监理手段。比如说医药代表要给医生送“红包”,倒底送没有送,送了多少,恐怕也只有医药代表自己才能说清楚。医药代表将“开发费”私下据为己有的也不在少数。所以,制药厂只能凭业绩来订“开发费”标准。

  案例回放

  C 全国首例医药“红包”官司去年9月,因无法证实高达10万余元之巨的费用是否作为“红包”送出去了,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驻云南办事处原负责人贺某成为了全国首位因“红包”问题而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据了解,被告人贺某于去年3月至6月在该公司云南办事处履行负责人职责期间,“花费”了该公司10万余元的费用。对于这笔“花费”,贺称,他是按照公司的意图用于市场促销和开发。他进一步解释说,公司委派他到云南办事处最主要的职责是将该公司生产的药品“打进”包括昆明市在内的云南的几个较大城市的医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在这一期间,他以送红包,请客、送礼等方式发生约47000元的“开发费”和21000多元的“促销费”,除这两笔之外的其他费用则用于员工工资、差旅等开销。而对“开发费”和“促销费”的定义,该公司的《营销网络管理模式与办法》中“开发费使用办法”中的第二款“开发费使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开发费用于有利于公司产品进入医院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进院费、招待费、礼品费、公关费、其他费”,据此,贺及他的辩护人认定所谓“开发费”即是社会上俗称的流行语“红包”,而这样的“红包”支出是得到公司认可的,也是不能通过正当票据所能够反映的支出。

  但作为公诉方的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却对此持不同的观点,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说,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公司否认了有支出“红包”一说;同时,调查还显示,被告人贺某所指认的各医院相关当事人就“收受贺某‘红包’”一事予以了坚决的否认。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这些证人的证词,也正因为这些证词的存在,公诉方认定被告人贺某所谓“将开发费用作‘红包’”是不成立的,确系涉嫌职务侵占。

  这是一起在司法界较为罕见的官司。因为贺某要证明自己无罪,即自己没有侵占公司财产,那么首先得证明自己有罪,即自己具有行贿行为,这些钱确实用于受贿人了。但如何得到这些钱确实被用于行贿的证据呢?找受贿人?恐怕还不会有哪一个得到“红包”的人敢勇敢地站出来宣称自己接受了他人的受贿。

  律师观点:红包风当警示

  针对这一问题,省内几名著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们的不同观点。四川省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董绪公律师和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石红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若公司对此(送红包)有相关的意思表示,并有证据表明这些钱确是用于行贿,则贺不构成职务侵占;若涉嫌款项确实用于行贿了,但没有相应证据来证实的话,其责任只能由贺自己承担,因为贺应该预见到送“红包”这一行为是非法的。他们还认为,贺这一案件为业务经办人员如何合理合法从事经营业务敲响了一记警钟。然而,另有律师则认为,公诉方所出示的证人证词是出于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作出的,从法理上讲系“自证其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推敲,靠此种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未免草率。同时,他们认为,无论此案怎样了结,都将给收受红包成风的商业往来活动带来极大的警示。

  律师们更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子,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目前怎样扼杀医药办的红包问题呢?老百姓何时免去对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担忧呢?我们将拭目以待。早报记者 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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