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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王嫦琴 余增明) 四名少年踢足球玩耍时,不慎误将九旬老妪撞伤致残。昨天,江苏淮阴市清浦区法院判处四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2.5万余元。 2000年3月6日中午,四名未满14岁的少年,聚集在该市清棉集团宿舍内踢足球娱乐,争夺间,足球飞出,落到离“场地”较远的地方。其中一名叫大超的少年,急忙奔跑过去捡球,可是,就在大超捡起足球抬身时,无意中撞倒了路过此处已年近九旬的周老太,经法医鉴定,周老太左股骨颈骨折,伤残程度为8级。 巨额的经济负担,使周老太将四少年推上被告席。经审理,法官认为,四被告在仅适合行人通行的走道上踢球,显属选择场地不当。所以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其中大超应承担30%的责任,而另外三位少年应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据法官介绍,原告周老太患有左心功能不全等疾病,而且年近九旬,独自出门被大超误撞致伤,其子女未尽照顾义务,在这起事件中也应承担20%的责任。 《江南时报》(2001年01月23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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