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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未审 货物平白被扣留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31日09:37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2000年元月13日,河南省博爱棉纺织厂(以下称河南方)作为供方与浙江金华雅帅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华方)订立《购销协议书》约定:金华方向河南方订购C27.8#绞纱20吨,C27.8#2绞纱100吨。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条款约定为:供方提供样品,货到后大小样对比一致后接收。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验收合格付款后方可卸货。合同订立后,河南方陆续开始供货,起初每次都是需方对供方送至金华的货物验收合格付款后卸货,双方并无争议。

  2000年5月7日,当河南方将最后一车货送至金华方时,金华方以棉纱质量不合格已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河南方的送货车辆扣押。

  2000年5月8日,金华方起诉河南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6万元。金华县法院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00)金经初字695号民事裁定书,对已存放在金华方仓库内的河南方11吨绞纱予以查封。

  2000年5月15日,河南方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本案所涉协议,即使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本案也应由供方所在地河南博爱县法院管辖。

  2000年5月24日,金华县法院作出(2000)金经初字第69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河南方的管辖权异议。2000年6月1日,河南方依法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6月23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以(2000)金中经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然而,金华县法院经济庭并未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河南博爱县法院,却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金经初字第69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金华方撤诉。2000年7月5日,金华县法院作出(2000)金经初字第695—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河南方11吨棉纱的查封。

  2000年7月4日,金华方就同一事实和争议又以河南方提供的棉纱质量不合格使其受到损失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金华县法院起诉要求河南方赔偿损失38万元,金华县法院民庭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予以立案,并于2000年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河南方棉纱再次查封。对此,河南方除向金华县法院发函要求其改正并拒绝应诉外,并向有关部门发函请求督促纠正。金华县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又一次同意金华方撤诉,以(2000)金民初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书再次解除查封。

  然而事情至此远未结束,名义上金华县法院解除了对河南方的棉纱的查封,实际上棉纱一直放在金华方的仓库,河南方曾两次派人前去金华县法院要求其将棉纱交还,而金华县法院却推诿拒绝,并提出:金华方有经济损失,河南方应自行与其协调解决,应向金华方提货。

  本案案情本不复杂,河南方眼见国有资产被侵吞却无法索回被非法扣押的财产,特呼吁新闻舆论界予以关注。

  河南省博爱棉纺厂

  编者的话:本报收到河南省博爱棉纺厂的来信后,于2000年10月底派记者到浙江省金华县法院了解情况。结果表明,博爱棉纺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就此问题,金华县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表示,一定帮助河南方将被扣在金华方的货物提回。然而时至今日,除了附件二上提到的一次“帮助”外,被法院查封又解封的货仍在金华方。人们希望,金华县法院能正视此问题,尽快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公正执法之职。我们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附一:金华方扣河南方货物过程

  2000年5月7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和车子到其厂内,一进厂门卫就把厂大门锁上了。

  按照协议,我必须拿到货款汇票后,才能给其卸货。张厂长提出我厂的纱出现质量问题,并要我与厂里联系,因是星期天,厂里回复说星期一上班后再查。这样,金华方的张厂长要求我厂的送货车必须留在厂内。我和司机商量,为了货物安全,让司机留在车上过夜,防止意外。

  5月8日早上7点40分,我直接就去了金华方。到厂办公室后,看到里面满屋子都是执法人员,有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局、法院几个部门十几个人员,随后便是几个部门轮流询问。

  稍后,张厂长和几个公安人员到楼下,张对我说:“你看,县公安局的同志都来了,要你把货先卸我这里。”我回绝说:“那肯定不行,没付款我没有权力让你卸货。”

  后来,金华县公安局经侦处两个民警从张厂长办公室走出,将我带到金华县雅畈镇派出所内,对我又一次进行了讯问、笔录,大约下午2点钟左右,公安讯问完毕后,将我送回金华方厂内。

  20分钟后,金华县技术监督局几个人员过来,要求取样检验。我经厂领导同意后,从货车上取出大约3kg左右纱,让其封样带走。紧接着金华县法院一位同志过来向我出示了身份证件后,拿出金华县人民法院的扣押财产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交给我,并要强行卸货。当时我向法院提出异议:“卸货不是应该卸到法院吗?卸到这里将来会不会出现什么麻烦?”这位同志讲:“法院没地方放,卸在厂仓库里法院会负责任的。”随即法院这位同志找人将货卸到金华雅帅纺织有限公司仓库,贴上封条,完毕后对我说:“我们法院已将货物扣下,有关手续全部交给了你,你们可以回去和厂里交待了。”

  河南省博爱棉纺厂业务员 寇胖

  附二:河南方到金华方提货过程

  2000年11月3日8点前,我厂销售公司经理沈志新等包括来拉货的汽车、装车工先后到达金华县法院。8点40分,县法院的俸副院长与民庭马庭长同我们一块去金华方。到厂后,俸副院长没下车。马庭长对金华方管行政的汪主任说:“我们院长说,河南博爱厂想提暂扣的11吨棉纱,叫我领来你们两家商量把这个问题解决一下”。汪主任说:“想拉货是不可能的。”沈当着汪的面对马庭长说:“是不是让我们先看看货,放了一个夏天会不会有霉变。”没等马开口,汪就表示不行。这时马庭长根本不讲装车、看货。只是劝沈经理:“你给厂里打电话说一下,让一下步赔他们一些,事情不就解决了。你们不让步,事情解决不了,我们又不能强制执行。”就这样,一个管此案的法院副院长车都不下,一个具体负责此案的庭长,就这样敷衍一下就没事了。河南省博爱棉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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