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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打伤了别人给赔医疗费的;损坏了别人的东西给赔钱的。被别人强奸,能不能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予以解决?最近,淅川法院一张判决书给了那些糊涂人一个明确的回答。 刘霞系淅川县刘庄镇农民,1999年10月26日夜丈夫不在家时,被同村的杨丁挟持到村边的果园内强奸。刘霞被强奸后,边哭边往家跑。途中碰到了本家门的哥哥,即将遭到杨强奸的事说了。刘霞的哥哥即同另一位堂弟找到杨丁家问此事,杨承认了强奸的事实并同意赔偿800元钱,当即写了欠条,并保证以后永不再犯。事后,刘霞一方面怕事情传出去丢人,另一方面怕自己的丈夫知道后生气,于是一直将此事深埋在心底。而杨丁抓住刘霞害怕丢人和丈夫知道的心理,也不向刘霞兑现所写的欠条。 去年3月6日刘霞的丈夫邀请家门的哥哥到家喝酒,哥哥喝到醉处,想到杨丁的所作所为,禁不住对刘霞的丈夫说:“杨丁那小子不是好东西,你得防着点他。”刘的丈夫再三追问,哥哥将事情一五一十地全说出来了。刘霞的丈夫一听大吵其妻子、哥哥糊涂,触犯刑法的事,岂能一“赔”了之,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而在公安机关传讯杨丁时,杨丁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称当天夜里在别人家帮忙,强奸的事是刘霞诬告自己,拒不承认。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证明杨丁在说谎,面对铁的事实杨丁又狡辩,称自己和刘霞是通奸,事后,刘反悔给赔偿800元钱。 淅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丁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丁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刑法》判处杨丁有期徒刑7年。(本文主人公均系化名)(曹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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