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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审结一“商业间谍”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01日08:11 检察日报
本报讯 日前,由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孙某、郑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共同赔偿给被侵害单位台儿庄区天元化工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14万元。
以生产草酸为主的台儿庄区天元化工厂,1996年探索出了一套实用性很强的独特的草酸生产技术,给该厂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1998年5月,该厂为保护商业秘密,专门制定了保密暂行规定,并与掌握本厂商业秘密的该厂技术科负责人孙某、销售员郑某等有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被告人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原经理赵某为获取该商业秘密,于1998年10月,伙同被告人孙某、郑某等秘密商定利用台儿庄区天元化工厂的生产技术及销售和原材料进货渠道,合伙建草酸厂,由赵某等人提供厂房资金,孙某根据台儿庄区天元化工厂的技术采购生产设备并指导安装,郑某负责销售,按股分成。1999年3月底,生产线安装完毕,孙某对新招工人培训后开始生产。生产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所掌握的天元化工厂客户名单进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共销售草酸45吨,给天元化工厂造成经济损失149.5万元。法院据此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曹华军、路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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