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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惠君 通讯员李建华 任红旗)日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苏国欣、范保国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1只猫头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罪,判处苏国欣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范保国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0年5月8日,苏国欣在西峡县人范保国的带领下,来到某县城,以130元的价格收购猫头鹰19只;苏国欣又通过他人购买雏鹰22只,然后装车运往南方。5月9日,苏国欣所带猫头鹰的货车在西峡县被当地警方查获,其中一只雏鹰已经死亡。此后,二人因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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