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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讯 离婚妻子要求分得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私房钱”,但法院出人意 料地判该“私房钱”来历不明,使此案充满悬念。 原告蒋英,是重庆市龙腾商茂公司职工。被告李平是某食品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3月,经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尚有15.3万元 的国债,在离婚时未列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50%。男 方辩称,购买上述债券的资金来源系其父开办公司的资金和其母的存款。 江北区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驳回李平父亲作为债券的真正拥有人的请求。 同时法院又认为,原告蒋英与被告李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不足以购买上述债 券。因而原告认为债券是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合法所得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 求。判决就这样留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这些债券的真正拥有者是谁?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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