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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蔡宇昨5日,家住成都市群众路某单元楼的徐某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房客拖欠900余元的能源费后“蒸发”,在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楼的水、电、气切断的消息传来后,愤怒的邻居们只好找上徐某理论。 据徐某介绍,去年10月,他将自己的一套面积67平方米的套二住房以50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一姓张的外地房客。在签订完租房合同后,徐某特地向张某说明:因为整幢单元楼的住房都是私房,所以不能像有些单位楼房一样有专人征收水电气费,大家约定是各住户轮流征收水电气费,每户收1月该单元楼共12住户,11月就轮到徐某了,张某租住徐某的房子,就理应自动承担起征收水电气费的责任。张某对此表示认可,在一次性付清了3个月的房租共1500元后,张某搬进了套房。 11月底,张某依照徐某的吩咐收取了该单元楼另11户当月的水电气费共计900余元,但其一直未将这笔费交到有关部门。1月底,张某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悄悄退房搬走。几日后,未收到能源费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切断水电气的消息传来,单元楼里的住户们找到徐某,这才发现张某已失踪。但邻居们认为:徐某作为房东,在将房子租给张某后就应该对房客的行为负责,因此徐某对此事负有责任。而徐某称:整个事件他都不知情,总不能让自己成天守着房客过日子吧 律师说法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田长富律师认为,房客和房东在约定由谁征收能源费时并未做书面约定,房客的行为属诈骗,但如果房东在租房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属违法租房,房东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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