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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配起纠纷 妹妹状告哥哥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06日11:08 四川青年报

  本报讯 昨日,省检察院民行处对外通报了我省近年来的民事抗诉典型案例,其中一案的原被告竟是一对感情一直很好的养兄妹,然而却因对养父母留下的房产如何分配产生了纠纷,最终兄妹二人双双出现在法庭上。该案后经绵阳市检察院抗诉,最后终于得以圆满了结。 家住绵阳盐亭玉龙镇的刘氏夫妇先后抱养了刘桂华、刘宗元,其后刘家买了两间房,后来因为生活困难,刘母将两间房中的一间卖掉。刘氏夫妇去世后,因未留遗嘱,而且刘桂华、刘宗元兄妹感情很好,兄妹二人就一直没有提出分房产,房屋一直由刘宗元居住。1990年,当地进行房产登记,刘宗元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桂华得知此事后,提出分割房屋。双方发生争执,经调解无效,桂华便将自己的兄长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庭认为,刘宗元自土改后,特别是在刘氏夫妇相继去世后,二十多年来一直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而其妹一直未主张权利。在《民法通则》实施后的两年时效期间,刘桂华也未主张权利,现在请求分割争执之房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驳回诉讼请求。

  刘桂华不服,随后提出了申诉。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认为,刘桂华请求分割房屋的民事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刘氏夫妇所购的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自刘氏夫妇去世后,继承便开始了,而刘桂华并未提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继承变为了共同拥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刘宗元于1990年8月28日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时,就应视为对刘桂华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刘桂华于同年10月提出请求,故没有超过时效。

  此后,法院进行了再审,并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最后做出判决:房屋为两人共有,刘宗元给2000元予刘桂华补偿,房屋产权归刘宗元一人。 (刘晓林 本报记者 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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