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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鄄城讯 (通讯员 董允瑞)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9年6月鄄城县鲁王仓乡张庄村村民张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间,从浙江人刘 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假人民币1·2万元(120张)后将假币带回鄄城,藏匿于家中 一立柜中。199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假币全部搜出缴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的货币 管理制度,构成持有假币罪,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 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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