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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骋) 一起介绍卖淫上诉案,由于案件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检察机关为此依法向法院提出改判建议。日前,二审法院采纳了市检察二分院二审案件检察处的建议,对被告人作了从轻改判。 原本市银厦五金建材商行经理龚伟民为招待客户,于前年3月15日和4月3日,分别将卖淫女和3名客户带至某酒店,为其登记住宿,且支付住宿费,共计5人次。事发后,一审法院认定龚伟民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市检察二分院二审案件检察处在审查此案时发现,此案上诉期间,正值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实施,该意见对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根据这一规定,龚伟民的犯罪事实不构成“情节严重”,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市检察二分院依法向二审法院建议此案改判。二审法院日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龚伟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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