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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行作岗)在欢度新世纪第一个春节的日子里,15岁的李晓民、王鹏鹏像其他同龄孩子一样收到了一份“节日礼物”,不过,这沉甸甸的节日礼物却是一份刑事判决书。 2001年1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晓民、徐磊、王鹏鹏涉嫌使用暴力共同抢劫他人财物一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晓民、王鹏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决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0年9月3日上午,李晓民等一伙在社会上四处流浪的青少年窜到宝鸡东站货场,扒上了一辆南去的货车,除一名叫徐磊的年龄较大外,其余5人的年龄都在13至15岁之间。当货车在秦岭车站停下来后,他们跳下车行至车站南头货场僻静处时,徐磊和李晓民、王鹏鹏强行拦住15岁的张小毛、倪文和13岁的晋东的去路,威胁他们把身上的钱交出来。 张小毛、倪文、晋东3人拒绝了李晓民等人的无理要求。顿时,李晓民凶相毕露,嘴里一边骂,一边挥拳向张小毛面部打去,并强行从其身上搜走了仅有的9.3元钱,同时,王鹏鹏也对吓得不敢还手的倪文拳打脚踢,也从他身上搜出了一元钱,装进自己的衣兜,然后扬长而去。 张小毛等人立即到秦岭车站派出所报了案。值班民警闻讯立即出动,将仍在附近游逛的李晓民等3人一并抓获,追缴回了刚刚被抢去的10.3元钱,还从他们身上搜出了两把折叠刀。 西铁运输检察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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