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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记者谭焱报道 昨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公房上市纠纷案,90岁的历先生因出售一套公有住房竟成了被告,个中的缘由颇耐人寻味。 历先生原拥有一套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位于古城路15号宿舍的全产权房改房,因要移居外地,他委托黄先生帮卖掉该套住房。后黄先生找到了买主黄女士。黄女士委托他人与黄先生一起到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找到了南宁市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在问清房改房交易不需征得原单位同意即可进行的情况下,黄先生与黄女士于去年9月27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成交价14万元。合同签订后,买主很快交付了12万元定金,剩下2万元则约定待过户手续办好后再付。谁知到去年11月7日,历先生不仅不能按约定交付房产,反而退还了12万元定金,还将房屋卖给他人。黄女士认为历先生这样做已违约,于是把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历先生是否违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历先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把房屋卖给他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而被告方则认为,历先生之所以不能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黄女士,完全是中行广西分行及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干预的结果。因为中行广西分行认为该房屋座落在该行的办公大院内,院内有金库,如果卖给外单位的买主会给金库的安全带来不利因素,因此阻拦历先生外卖这套住房。而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也通知原被告双方这套房不能买卖。因此房子买卖不能成交完全是客观原因造成,不是历先生的个人行为,他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究竟这场官司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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