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不久男婴夭折 医院判赔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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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10日01:13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武雪梅报道 出生仅仅50分钟的婴儿转瞬间便离开这个世界,他的双亲要求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获悉,省高法终审判决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原告4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1998年3月5日下午,妊娠39周的孕妇庞某以无规律腹痛主诉入住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次日早5时,庞某发生昏厥、胸部疼痛呼吸困难。医生立即给予吸氧及其他方式治疗,5时20分,主治医生请值班主任医师会诊进行处置。7时30分,庞右胸右腹痛、心悸气短、呼吸困难,医生为安全着想决定应尽早结束分娩。7时40分,院长会诊分析,患者处于休克状态,为腹腔出血所致。7时50分,患者进手术室分娩一男婴,但因腹腔内出血等原因致新生儿窒息,仅在这个世界上停留50分钟的小生命即夭折。作为失去孩子的双亲庞某夫妇出院后认为其子之死是由于医院医疗过失所致,属于医疗事故。丹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省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失误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去年,丹东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医院赔偿被告各种费用1.2万余元。原告庞某夫妇于是向省高法提出上诉。
省高法在终审时认为,庞某到医院分娩,医院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产妇的安全和新生儿的顺利降生。虽然儿童医院的治疗态度积极,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治过程中出现脏器破裂出血时未请外科专家进一步明确诊断以便争取时间,也没有尽早做胎儿监护,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损失费数额偏低,终审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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