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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给予以下处罚,并可暂扣车辆— (一)违反“空车不得驶入特区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规定的,处罚款5000元; (二)违反外地出租车“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线路行驶 ”、“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在特区内规定线路上空车返程的,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等规定的,处罚款2000元。 另处,对假冒出租车,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10万元。(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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