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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葫芦岛消息 一家人吃了痘猪肉后担心得囊虫病而整日寝食不安,于是愤而起诉卖肉者和食品公司。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这起因吃肉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官司已由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卖肉的个体户赔偿6名消费者精神损失3.2万元,经济赔偿424元,辽宁省兴城市食品公司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兴城市市民王英君在卢绍利夫妇的卖肉摊点购买了10斤猪肉,当日王和5名亲属吃了近5斤,第二天发现剩余的肉内出现囊泡,猪肉上有痘,后经兴城市动物检疫站确认该肉有猪囊虫,是痘肉。为此,王英君等人先后找到卖肉者和食品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9月,王英君等6人将卢绍利夫妇和兴城市食品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卢氏夫妇卖痘猪肉对原告构成侵权;兴城市食品公司应承担所售猪肉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冯玉兴王学忠宛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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