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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有关部门1998年就曾下发通知禁止各种代币券(卡),此次实属重申禁令。国家为何反复强令禁止代币券(卡)?据了解,原因主要有四: 一、违反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按理说,电子货币逐渐取代现金支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上,各种按规定发行的银行卡已完全可以满足刷卡消费的需要;而商场发放的“电子消费卡”绕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监管,被指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税收部门指出,代币券大行其道最直接的影响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据可依。因为单位若以购券方式记账,可以将其作为“业务招待费”以外的项目列支,这样就有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从券(卡)中无法直接扣税,赠送他人后,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指出,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卡)作为送礼、拉关系的手段,助长了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此外,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券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优惠”已是公开的秘密,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最终落入谁的腰包,说不清楚。 四、不公平商业竞争。代币卡多数为他人赠送,持卡者只能“定点消费”,而不能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商家,这对于其它商家是不公平的。(巫伟、冯松)(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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