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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柳州讯 (见习记者王缉宁)2月5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王劲松一案以受贿罪作出终审判决:撤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量刑部分和附加刑部分的判决;改判王劲松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7万元由没收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0年10月1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劲松受贿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劲松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帮助说情、向下级打招呼”的方法,为柳州市中山城娱乐公司谋取减免房产税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江强(另案处理)为“感谢”其在税务方面给予支持,而给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同年10月1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劲松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接到一审判后,被告人王劲松不服,以“装修房屋的费用没有与施工单位结算,江强与施工方的结算单上的23万余元是无效的;收受江强的17万元,退还了与江强一起开赌场的朱海东15万元,属拒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40余万元不符合事实”为由,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劲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9万余元的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承认后又翻供,拒不认罪,应依法惩处。但原审法院未考虑到装修房屋23万余元,付款方尚未付款,有不确定因素存在,认定装修房屋受贿23万余元欠妥,应予纠正。但王劲松为掩盖装修房屋不付款的事实,向江强索要1246万元的房屋装修发票(未付款),作为结算付款的凭证,应以发票的数额作为认定王劲松装修房屋受贿的数额更符合实际,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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