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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2日讯(记者胡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人员可以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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