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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医院改制,要继续留在医院工作需交1万元保证金。”因此前已向当地卫生局交了1万元捐助行政事业费的丁嘉无力再拿出这笔钱而被医院解除劳动合同。丁认为这名为“行政事业费”的费用为医院非法收取的工作保证金,遂将崇州市卫生局推上被告席。昨日,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丁嘉诉称,1998年10月,她与崇州市骨伤矫形外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被崇州市卫生局告知,要进入卫生系统工作须向医院和崇州市卫生局交纳行政事业费。丁向卫生局交纳了1万元人民币。而去年6月,医院实行改制,崇州市卫生局要求丁再交纳1万元才能继续留在医院工作。因丁已无力再拿出这费用,她与医院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了。丁认为,她1998年10月向卫生局交的捐助行政事业费,是自己当时为了求得工作不得已的行为,事实上“捐助费”是保证金,遂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1万元保证金。 崇州市卫生局辩称,当时对丁嘉收取的1万元捐助行政事业费是根据局里制定的“关于人才管理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严格执行的,且在成协议前丁是同意的。所收的捐助行政事业费金额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卫生事业的再投入和发展建设,并不是丁所说的收取的是保证金,而丁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丁与医院之间的劳务问题,与市卫生局没有任何关系。 到底是捐助行政事业费还是保证金崇州市法院将择日再审。 本报记者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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