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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日前,南宁市郊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原告曾某、李某因对被告南宁市郊区计划生育局于2000年第03039号文所作出的、对其给予《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不服,而向本院提起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2000年11月,原告李某起诉称:被告没有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对反映其可能怀孕的情况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没有让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只得产下了一男婴。被告却为此对原告处罚20000元。原告认为,导致李某怀孕第3胎,是因绝育手术失败造成的,李某没有超计划生育的故意。而且是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所致,故其超生责任应由被告承担。鉴于被告计生局对原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法院判决予以撤消。 被告则应诉称:1999年7月,家住上尧乡西明村的原告李某的确曾向本村计生专干反映其可能怀孕的情况,但当计生专干要求李某到医院检查时,李某却以农忙未去。计生工作人员在确知李某已怀多月身孕后,曾计划让她到医院采取补救措施,却从此找不着李某,直至其在一私人诊所产下了一男婴。原告超生事实确凿,被告根据国家的有关条例,对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是正确合法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被告所作出的有关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所提出的,原告李某无超计划生育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其责任的诉讼理由,无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征收决定。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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