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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沈阳2月16日消息:2月15日,辽宁省朝阳市第一中学教师郑革体罚学生致病案二审结束,校方及郑革再 度败诉,校方被判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沈阳日报报道,1999年10月,该校学生姜志东因受体罚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症,将该校及班主任郑革告上 法庭。该市双塔区法院判决第一中学赔偿。第一中学及郑革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郑革及有关科任教师对姜志东实施罚站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有关法律 ,侵犯姜志东人身名誉权,使其在学校、家庭、同学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难以忍受。教师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过失造成 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供职的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辽宁省朝阳市第一中学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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