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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过性生活 丈夫挖掉她双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8日07:02 浙江青年报

  本次主持:徐迅雷

  采访记者:徐迅雷 李欢辰 张路红

  约见嘉宾:

  傅立群(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

  徐 青(浙江大学心理学系硕士、讲师)

  夏时春(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川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今天我们来讨论春节期间发生在仙居县下各镇杨啡头村的一起骇人听闻的家庭暴力案。

  1月18日晚上杨啡头村的张彩玲一家晚饭后按当地习俗全家三口围坐在一起,高高兴兴地吃了鸡蛋桂圆汤。夜里8点左右,张彩玲安顿好7岁的女儿睡觉,准备就寝。这时,在外转了一圈的丈夫杨卫明回来,一进房就要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说自己来月经,身子不干净,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可是杨卫明紧抱着妻子不放,张彩玲说了一句“你再这样,不如让我死了好。”就顺手拿起柜子上的一把剪刀想自刎。杨卫明见状冲上前去,一把夺下剪刀,然后把妻子压倒在地,用两臂紧紧压住张的双手,接着就用自己的十个手指,狠狠抠进妻子的两只眼睛。顿时,张彩玲的两只眼球被抠了出来,挂在眼睑下。张彩玲疼痛得失声惨叫,将女儿惊醒。女儿赤脚飞跑到隔壁,把爷爷、奶奶、姑姑叫来。此时,杨卫明对父母亲说:“你们把她送医院,我去寻死!”说罢夺路而逃,从此就杳无音讯。

  当晚,张彩玲被急送到仙居人民医院,经诊断,张彩玲两眼球破裂,球内出血,眼眶内血肿,眼睑撕裂。1月19日,仙居医院邀请了台州医院眼科中心专家,对受害者进行眼睛修补手术,受害者右眼伤得极为严重,已没有复明的希望,左眼经过手术,现在只恢复到0.1的视力。

  1月23日,受害者父亲向当地警方报案,仙居警方已立案侦查,并将凶手上网通缉。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杨卫明平时性格内向、孤僻、暴躁,经常在妻子月经期间强行过夫妻生活,若遭拒绝,就要殴打妻子。张彩玲的父亲说,有一次就在丈母娘家,杨卫明竟用脚狠踢妻子的下身。为此,张彩玲曾闹过几次离婚,但因双方父母反对未成。同时,张彩玲还患上间歇性精神病,已有三四年病史。据她父亲讲,去年,张怀孕8个月后,因检查出又要生女儿,丈夫要她流掉,她不答应,争吵起来,结果精神病复发,引产后被送往精神病院。就在案发前5天,她才从天台精神病院回来。

  现在张彩玲的眼皮上留着很深的抓痕,右眼已不见了。七八年不正常的夫妻生活令她不堪回首。她现在经常头晕,面对将来不知该怎么办。

  同样的事情去年11月5日在贵州仁怀市也发生过。18岁的许艳梅系仁怀市五马镇鞍山村人,去年2月与江苏省宾海县的李某“结婚”。因无法忍受李某非人的折磨,于4月27日返回娘家。李某7月16日从江苏赶到贵州许家,但许艳梅不愿再回江苏。11月5日中午,只有许在家料理家务,李某在一旁眼冒凶光,许艳梅本能地进入内屋卧室,把门关好。中午12时半,李某破门而入,将许扑倒在卧室床上,双手死死卡住脖子,许被卡昏后,李某用绳子捆绑住她的手脚,随后用手指将许的两个眼球挖了出来。仁怀市公安局也在全力捉拿李某。

  家庭暴力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大周刊:家庭暴力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法》、《婚姻法》(修正草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曲川江:根据《刑法》及《婚姻法》(修正草案)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将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二是刑事处罚责任;三是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过错责任。

  夏时春:《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经十分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是否属于“婚内强奸”行为﹖

  大周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卫明性格内向、孤僻、暴躁,经常在妻子月经期间强行过夫妻生活,若遭拒绝,就要殴打妻子。这种“妻子月经期间强行过夫妻生活”是否属于“婚内强奸”行为﹖

  傅立群:是的。我还觉得,只要是妻子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就跟一般的婚外强奸性质上没什么两样。虽然说婚后夫妻双方有性生活的义务,但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这种义务应该是双方自愿的,否则是就感情上或生理上出了问题,那样可以用离婚或治疗等方法来寻求解决。

  曲川江:我认为杨卫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至于“婚内强奸”这一概念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似乎还有“婚外强奸”这样概念。其实摆在学理上的问题是:夫妻间是否存在强奸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强奸妇女罪是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此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我国刑法并没行将此罪的犯罪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排除在外。因此,根据刑法学原理可以判定杨卫明在违背其妻张彩玲的意志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应认定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至于“经常在妻子月经期间强行过夫妻生活”则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考虑。

  夏时春:在国外,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例如德国、瑞士等国家。在美国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认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子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妻子得了精神病,丈夫是否负责任﹖

  大周刊:本案受害者张彩玲还患上间歇性精神病,作为丈夫的犯罪嫌疑人杨卫明对此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夏时春:这个问题要看妻子的精神病和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杨卫明的长期虐待造成她的精神病,则认为是一种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曲川江: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张彩玲之所以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由于杨卫明平时的虐待行为所致,因此,依据《刑法》第260条对杨卫明应该处以虐待罪。

  傅立群:要确认妻子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还要考虑是否有家族遗传。如果确实是丈夫虐待所致,当事人和监护人可以举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虐待罪进行处罚。而且,还应该要求过失损害赔偿,对张彩玲以后的生活提供经济帮助。

  徐青:在家庭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性格有问题,碰上了一个合适他的人,这一个人能调适的话,有可能会帮助他扭转过来。也有家庭中丈夫出现了心理问题的,但妻子却没有发精神病。张彩玲的间歇性精神病是阶段性发作的,在不发作的时候,病人是清醒的。如果她无法扭转她的丈夫的话,她还可以选择脱离这个家庭,但她给我的感觉却像是在等着丈夫有一天对她做出暴烈的行为似的,她有机会脱离苦海,但她没有行动。所以她的身上也存在问题,别的不说,首先她就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周围的人也有责任。他们往往在事情发生之后才加以关注,但已经晚了。在他们的家庭出现问题的这么长的时间里,应该获得别人的倾听、劝说、化解。有时是这样的,如果两个人“对抗”起来,单靠两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控制的,必定需要旁人的帮助。

  大周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卫明性格内向、孤僻、暴躁,在日常夫妻生活中,会做出一些我们看来有悖于常人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他是否有心理疾病?

  徐青:单以他的行为怪异,有别常人的这条标准来看,就可以说他是有心理问题的。仅从表象我很难分析他的行为的心理原因,比如我不知道他的成长史,他的工作表现等等。我可以作个推测。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一个人的工作环境、社会关系等等因素构成所谓的“系统”,每个人是“分部”,有个体的变异性。如果“系统”出了问题,不允许他有“分部”,那他就可能会转移到他认为可以转移的地方,比如说家庭。这件事给我的感觉首先是非常残忍,一件极端的事件的发生,我们往往不能单纯地看一个点,而是要看过程,他们成长期的家庭环境、以后的婚姻生活、社会关系等等构成一个长期的、必定有某个环节不健康的过程,积累到一定程度会有总的爆发。

  大周刊:婚姻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怎样的心理健康?

  徐青:对选择了婚姻生活的人来说,如果要保持一个健康的婚姻状态,我认为需要做到很多方面。首先,双方必须不断地反省,明白婚姻对我们的生活有多大的影响。婚姻生活与个体生活是不一样的生活方式,双方关系的健康,不一定就是每一个个体都保证健康,这意味着无时无刻的交流。其次,两个完全不同的人在一起,至少要接受另一个人的生活模式。有些人单纯地想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我们把它叫做“自恋性的爱”,这会造成太多的矛盾,要时刻保持“客体性的爱”,这样双方的关系比较容易处理。再次,互相交流是个过程,有一些原则,比如表达要直白,保留自己的个性等。另外,婚姻生活中会有孩子,我们必须要考虑这个关系。如果双方关系出现了第三者,并且这个第三者是弱者,我以为一切的考虑就以弱者为中心。最后,有一句话好像是说“婚姻只有自己才知道”,我想,婚姻应该是不只自己才知道,如果出了问题,我们应该请求帮助。这方面国外是很发达的,很多人遇到婚姻问题会请教医生。

  家庭暴力上升原因何在?

  大周刊: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家庭暴力问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方面都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呈蔓延之势虽有诸多原因,主要的原因是不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曲川江:是有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我就曾在江山市办过一个有关家庭暴力的案子,有一位妻子被丈夫打得鼓膜穿孔。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个人私事,他人至多只有做些解劝工作,现行有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主动履行救助义务或职责,以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告状、求助无门。实践中一般受害者以女性为多,其只能通过行使诉权解除婚姻关系而告终。由于立法上对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如何进行处罚却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困难。正是由于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困难,这在客观上造成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有恃无恐。

  傅立群:有一定关系,但不能说是主要原因。引起家庭暴力的内外因还很多,经济开放,眼界开阔了,人的变化也更复杂了,另外个人素质,如一些人的性格变态等也有关。此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措施完全可以参照《刑法》来执行,关键是目前普遍在观念上和实践中没有把这种行为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条文来处理,此外,主要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罪目前难以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

  夏时春: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不会导致许多地方家庭暴力问题数量和严重程度的上升,要扼制家庭暴力问题的蔓延,主要依靠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得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不再从属、依附于丈夫。

  家庭暴力量刑是否偏轻?

  大周刊: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家庭暴力案与一般案件相比,相对量刑偏轻,使法律的震慑力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大为减弱。这是不是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执法者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所致﹖请作一推测: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卫明从重惩罚可能会判多少年﹖从轻发落可能会判多少年﹖

  夏时春:这种说法欠妥。因为家庭暴力案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所以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比较轻。如果仅仅寄希望于通过重刑来威慑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不科学的,刑罚的确定应该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在本案中,杨卫明所做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家庭暴力,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张彩玲的受伤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从本案张彩玲右眼已失明的情况来看,已构成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卫明从重惩罚可能会被判死刑,从轻发落的话也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曲川江:家庭暴力案件与一般案件相比在处刑上相对偏轻是有客观原因的。这是因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与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具有特定身份上的联系,这种联系不是血缘上的,就是婚姻上的。彼此间均负有一定的义务或职责,如果处刑过重不仅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反而加重彼此间的积怨,造成家庭的彻底崩溃,这就是为什么此类案件以告诉才处理的原因。我认为杨卫明涉及三个罪名:一是强奸罪;二是伤害罪;三是虐待罪。

  遏制家庭暴力关键在哪里﹖

  大周刊:前面提到,“丈夫挖妻子双眼”的案件在贵州仁怀市也发生过一起。某省妇联最近一次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大部分发生在夫妻之间,96.4%是丈夫对妻子施暴。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滋生蔓延,是不是当务之急﹖关键点在哪里﹖主要该从何处入手?

  夏时春:从我国婚姻家庭总的情况来看,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家庭关系都是比较和睦的,家庭暴力只发生在极少数的家庭中。由于男女之间的性别特点之间的差异,所以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传统观念中“打是亲、骂是爱”这个“打”是要有一定的限度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演变成为家庭暴力,就不单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是一个法律与社会的问题。情节较轻的应受到行政治安处罚,重则要处于刑罚。要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素质和法律意识。

  傅立群:这两个案子都发生在农村,两个丈夫一个有心理病态的倾向,另一个则有暴戾的倾向。对于暴戾成性或心理变态的配偶,要及早防范,如果已经没有感情了,就应该及早离婚,否则防不胜防。

  妇女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仙居这个案子中,丈夫杨卫明本身性格内向、孤僻、暴躁,婚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多年,如果意识到他不可能改变,妻子张彩玲就应该果断离婚,不能受从一而终等封建观念影响,包括家人的影响。有部分父母自认为是出于爱女儿,也不排除有部分家长是出于推卸责任,特别是这里的张彩玲婚后又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父母也许会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来推卸责任,张彩玲要求过离婚,最后被家人劝住,是错失了一次机会。

  因为张彩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未发病期间,如果她清醒地提出离婚,他人不该阻拦;患病时,应由监护人帮她做出理智的决定。有的妇女还会自认为是为孩子着想,忍受不该忍受的家庭暴力,勉强维持婚姻,其实在张彩玲的悲剧中,最终,她自己,包括7岁的孩子,都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此外,当事人不能有“家丑不外扬”的观念,遇到家庭暴力应该主动向村委会、村妇代会等基层组织反映。因为,如果女方求助有门,对丈夫的行为也会有一种震慑的作用,所以,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亲朋好友求助。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一种证据意识,经过了基层组织的调解,也是一种证据。村委会、村妇代会除关心、调解之外,最好有一定的防范措施,必要时,也应该鼓励受害者用法律解救自己,避免悲剧的发生。

  我省有无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大周刊:在制定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已有湖南、四川、陕西、山东、上海、天津等省市正在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我们浙江省有没有必要也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夏时春: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反家庭暴力的法规均散布在各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家庭暴力的制裁也均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新的婚姻法一旦通过,对有关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将有进一步的完善。

  傅立群:我则认为似乎没有必要。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还是在观念上。条例制定得再多,关键还是在于执行。目前存在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这两个例子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不那么严重呢,当事人也许还不肯声张。即使“声张”了,当事人自己比较容易反复,有时自己又撤诉了。有的执行部门就往往会认为家庭问题管不胜管,难于插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普遍存在。所以,关键在观念,也在执行。

  曲川江:我省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上是比较保守的。正是在我省的浙南、浙中及浙西等区域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此类事件为个人私事,外人不能干预,因而,事实上有很多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在目前未制订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我省应尽快制订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强。通过立法,赋予受害者求助的可能。发达国家的警察有救助的义务或职责,一旦发生家庭暴力,接警后就立即出警救助。如果我们也能做到这样,在家庭里施暴者就不会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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