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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在武汉私发通缉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8日15:04 长江日报

  一外地男子来汉张贴启事,“悬赏”他个人所认定的有偷盗嫌疑的同村人。警方及律师均认为此举不妥。

  昨日,记者在马场角一条巷子里看到一则手写的“悬赏启事”:

  夏某,绰号“花花”,32岁,身高约1米7,较瘦,短平头,左下巴有一黑斑。普通话不标准。此人涉嫌一桩盗窃案。凡有发现此人行踪或知其活动规律者,请速与本人联系,一经查实,本人将予以感谢。

  记者拨打了“悬赏启事”上提供的呼机号。对方自称姓江,阳新人。正月十六晚上,他家里被盗,所有值钱的东西都被洗劫一空。当地派出所已经立案,但没什么进展。他觉得同村的夏某嫌疑最大。听说夏可能来了武汉,4天前,急不可耐的江也只身来到武汉,住在武昌一亲戚家。因为打听到夏春节前曾在马场角呆过一段时间,所以他特意跑到马场角张贴了这张“悬赏启事”。

  江有权悬赏举报人吗?

  江汉公安分局唐家墩派出所沈所长认为,只有警方才有悬赏通缉的权力,江以个人名义张贴“悬赏启事”肯定是不妥的,他应该找警方报案。

  湖北勰藜律师事务所丁浩律师说,江的做法肯定不对。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在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情况下,向群众悬赏举报。即使江认为夏有作案嫌疑,也只能到公安机关报案。江在私人印制的“悬赏启事”中详细地透露了夏的个人信息,并写明夏有盗窃嫌疑,这无疑属于侵权行为。江可以通过张贴寻人启事来寻找夏,但不能在启事中写明夏有盗窃嫌疑。 记者 周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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