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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郑州2月20日消息:2001年2月16日,河南汝州市纸坊农村信用合作社赵庄信用站代办员的何中有( 男,40岁,初中文化程度),因挪用资金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30日,何中有任汝州市纸坊农村信用合作社赵庄信用站代办 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单开定单吸收存款少入账、不入账,收取贷款本息不入账,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公款3376 90.20元,用于自己经营的宏达陶瓷厂中,致使汝州市纸坊农村信用合作社赵庄分社的公款失去控制权,至今无法追回。 据郑州晚报报道,汝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中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 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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