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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民工“过劳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2日14:58 扬子晚报

  南京一家媒体这两天报道说,南京复合肥厂一位叫贾夫平的民工死了。贾是 安徽泗县草沟镇农民,1997年到南京复合肥厂做工,工种是简单的体力活——— 倒料。人死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死者的同伴就说,工作时间长可能就是贾 死的主要原因,这里的民工由包工头组织,每天早上7:30上班,除了吃饭,他们 干活的时间经常性地会达到18个小时。而每月的收入仅300元出头。警方介入后, 判断死者是18日凌晨至上午这段时间去世的,目前只能界定为“非外力致死”, 不属于刑事案件。厂方回复,工厂与包工头签有协议,没有要求民工一定要加班, 这样的事应由包工头承担。贾夫平之死对于他的家庭来说,是个灾难,难怪死者 家属在厂里又哭又闹讨说法。

  大杨看了,如鲠在喉,有几句话要说,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 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包工头的做法违法了,这位农民兄弟是因工 作时间过长造成的“过劳死”。

  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过劳死”一词源自日本,最早出现于 日本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它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并为日本法律所承认的。在我国法律条文还不十分明确的状况下,“过劳死”是 得不到权威部门的认可的;从同情弱者角度而言,能否按“工伤”做鉴定,不过, 这可能是一厢情愿的事。

  再来说说那个包工头与厂里的协议。这个协议有点问题,协议说“贾夫平之 死”的事由包工头承担,厂方没有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姑且说厂方对贾夫平 之死没有直接的责任,但在厂方的鼻子底下让农民工一天干18个小时重体力活, 厂方总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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