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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 因不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敦煌餐饮公司就高彬诉该公司开办的“The Den”酒吧侵犯高彬人格权、自主选择消费权一案上诉至二中院。昨天,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代理律师称,去年4月28日晚,酒吧保安人员并未有意阻拦和妨碍高彬进入酒吧消费,而是因为店内人多让其在门外排队等候,最终高彬未能进入酒吧是因为高彬辱骂酒吧保安人员,又拨打“110”报警,其自己已不想进酒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采信高彬陈述,对证据认定有误。同时,纠纷发生在高彬进入酒吧之前,高彬此时还不是酒吧的消费者,因此不适用《消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高彬辩称,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去年4月28日晚其进入酒吧时,酒吧保安便关上门并伸手阻拦,在其与保安交涉时,有其他人出入酒吧并未受阻拦,说明当时店内人并不多,保安还指其脸称“你是我们不欢迎的人”,酒吧保安行为明显是对被上诉人的歧视所致。一审判决4000元精神损失赔偿远远不能补偿被上诉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上诉代理人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高彬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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