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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6991166消息 (记者 高俊峰)“国家为药品规定的有效期没有超过 3年的,而医院开的药是3年前出厂的,这药还能吃吗?”19日,省城段女士向记者讲述 了遇到的麻烦。 段女士说,2月13日,她的父亲因哮喘到公费医疗所在医院就诊,从药房拿了盒装片 剂博利康尼。段女士从事医药营销工作,看到药品说明书上注明生产日期是1997年8月 ,却没有注明有效期。她感觉这药已经过期,就咨询了很多药店,都说药品超过3年后就不 能吃了,到医院去换时,医院却坚持药品没有问题,最后药也没能退掉。 记者又就此咨询了多家医院西药房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不尽相同,有的说一般只能 保质3年,因为博利康尼的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有效期,很难确定超过3年是否能吃;有的则 说没有注明有效期的药统一按有效期3至5年处理。 生产厂家怎么想呢?“我们的负责期是三年”,博利康尼的生产商阿斯特拉制药有限公 司质保部的童女士说。“博利康尼没有有效期,由我们厂方内部控制负责期。过了厂方负责 期的药不是失效药,但手中还有该药的营销商应当与我们联系,进行药检或将药品退还厂家 。” 段女士说,负责期不该在说明书上注明吗?说明书上没有写使用期限,作为患者怎么知 道这药还能不能用呢?要是出了问题怎么办? 记者又就此采访了省药品管理局的刘处长,据介绍,厂方负责期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 制度,国家局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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