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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流产手术成“绝育” 法院只判医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5日11:05 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刘妍) 东莞中院前天开庭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四川籍打工妹刘某诉某医院的人工流产术造成其“绝育”,索赔17.5万余元。

  1998年2月17日,东莞市大山岭医院妇产科医生叶某对前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四川籍打工妹刘某施行清宫术时,由于“技术水平低下和玩忽职守”,造成刘子宫穿孔,子宫、右侧输卵管与子宫相连接的上部、右卵巢三处创伤。对此,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东莞中院分别作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和“损伤为十级”的鉴定,认定刘尚未丧失生育能力。而广州南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则认定刘“继发性不孕症,双侧输卵管梗阻”,已丧失生育能力。1999年6月16日,刘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大山岭医院,索赔17.5万元。

  去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山岭医院支付刘某1.87万元。刘不服,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开审时,双方就刘某生殖器官受损程度、该案证据材料取舍、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院方承认刘生殖器官已受损,但尚未丧失生育能力。刘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生殖器官受损程度即是否具备生育能力问题,一审法院对南方医院的证明只字不提,在证据取舍上有偏颇。大山岭医院给刘某造成的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与一审判决作出的1万余元赔偿金额极不相称。

  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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