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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评说武汉“透明公厕”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6日08:56 法制日报

  武汉某商品市场的公厕引发了人们的纷纷议论。因为这个市场从一楼到四楼公厕的窗户都无遮拦地面对着一栋住宅楼,公厕里男男女女上厕所的身影成了住户窗外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无奈的住户只好关上自家的窗户,这不仅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天热时也影响了通风。一住户认为,这个公厕毫无遮拦严重地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因为家人在客厅吃饭,稍一抬头就能看到公厕里的场景,大倒胃口。其妻也担心公厕对其十多岁的儿子有不良影响。还有人认为,这个公厕不仅侵犯了上厕所人的隐私权,也侵犯了住户正常生活的权利。你同意这些说法吗?

  透明的“恶意”

  陈刚(律师)

  在封闭保密的环境下“方便”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武汉该市场的顾客想必也不会料到自己在尽想购物乐趣之余,却不得不面对将彻底暴露“绝对隐私”这一事实;而居民楼的住户也决不会想到在饮食起居之余还要直面如此惹眼的“现场直播”,武汉素以“火炉”著称,市场顾客在通风透明的环境下“方便”是否舒心不得而知,而居民却要采取防卫措施进行“遮遮掩掩”,心中苦处令人同情。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保护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又规定,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市场工作人员也许工作时间不许上厕所,也许上的不是与顾客通用而是“员工专用”的厕所,也许认为顾客逛市场上厕所是附带行为,在视经济效益为生命的经营单位来讲不足挂齿,但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危害的结果已经发生。

  古语说“过而不改为之过”,法理上讲“不作为并不意味不为恶”。《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商家应及早排除这一“透明”的妨碍,消除这一“透明”的危险,至于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还是后话。

  “透明公厕”侵犯了隐私权和相邻权

  李菁(律师)

  “透明公厕”看似一个雅观与否的问题,但实际上却是一种侵权行为。首先对于如厕者来说,商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隐私权即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多有故意或过失,但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却并不以过失或故意为要件。商场建有公厕本是好事,诚然商场也没有想到去侵害如厕者的隐私权,但实际上“透明公厕”却已经公开了人们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形成了侵权的事实。

  对那些住户来说,商场也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商场建造“透明公厕”影响了住户的通风采光,给住户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所以也侵害了住户的合法权益。

  “透明厕所”,谁的权利都没侵犯

  刘问清(律师)

  公共厕所无外乎两种:一种是政府出资,供群众无偿使用,另一种是收费厕所。

  免费公厕由政府出资,多设在闹市区,目的当然是为了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特别是在当前城市土地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仍在市区建一个厕所,更是难得。建厕所时,没人拿一分钱,是政府出的资,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既然没有出钱,又何来权利可言?既然不享有权利,又何来侵权之说?

  收费厕所是一种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你给我钱,我就让你进厕所方便,嫌厕所没盖,怕被曝光,你就另想办法。生意嘛,讲的就是个自愿,既然来了,就是对服务的认可,所以,顾客的权利未被侵犯。至于说居民的权利被侵犯,更是无稽之谈,人家做人家的生意,你过你的日子,谁也管不了谁,嫌风景不好,干脆你搬走好了,总不能因为你几个人的利益而影响广大群众的利益吧。若大的市场,没有个厕所,那还了得。要说侵权,也得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在相邻权中规定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这里所指的侵权是因一方的行为而使对方不能行使这些权利。而厕所的这些高邻却是不愿行使这些权利。“不能”和“不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厕所“透明”不构成侵权。

  商场的过失构成侵权

  冯朝阳(法官)

  “透明公厕”已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商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失,商场在厕所的设计上存在瑕疵,没有预见“透明公厕”会给入厕人、对面楼房住户带来如此多的不方便,因此说是商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失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商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尽快消除瑕疵,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

  维权只需几尺遮羞布

  汪刚(法官)

  “透明公厕”给相关民众带来诸多不便,涉及到多项权利的保护问题。

  从隐私权的保护而言,人们如厕是一种生理行为,纯系个人私事,如厕是正常人羞辱观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当人们在先不知情或情急之下进“透明公厕”解手,虽然解决了水火之急,我猜想多数人的心境却并不怎么舒坦。

  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言,人们进入商场是作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商场公厕应是商场附属设施之一,让顾客能够方便如厕也是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商机商誉的具体体现,而“透明公厕”则背离了其原旨,使顾客不仅未感到方便,反而在接受商场附属设施服务时,间接受辱,由此可以认为“透明公厕”使商场的服务存在瑕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社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会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古有“孟母三迁”的典故,今有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良策。而“透明公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视觉污染,同时可能诱发未成年人不健康的猎奇心理,去寻求某种刺激,进而出现越轨行为。

  解决“透明公厕”不需要什么高科技,不过是几尺遮羞布而已。

  “透明公厕”侵犯的是相邻权而不是隐私权

  王洪卫(司法局干部)

  我认为“透明公厕”侵犯的是住户的相邻权而不是上厕所人的隐私权。“透明公厕”是造成住户不能正常生活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与住户行使相邻权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为什么说“透明厕所”并没有侵犯上厕所的人的隐私权呢?我认为它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特点。首先,从侵害的行为方式看,不存在诸如: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刺探、调查、干扰、披露等侵害行为的存在。其二,不存在侵害后果。上厕所的男男女女并非因为厕所“透明”而受到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而是由于该商场对公厕的疏忽管理造成了对厕所对面住户正常生活干扰。

  “透明公厕”侵犯了大众的视觉自由权

  王加权(部队干部)

  明知使用“透明公厕”的后果,但仍有人使用,这就不能怪公厕侵犯了使用者的隐私权,单从这一角度来说,公厕是无辜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透明公厕侵犯了大众的视觉自由权。住在公厕对面的居民全天候观光公厕实在是迫于无奈。关窗不看吧又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关窗吧每日所见又实在影响情绪。人身自由的外延应该包括视觉自由。“透明公厕”侵犯了大众的视觉自由权利,至少是侵犯了住在公厕对面的居民们的视觉自由权。松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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