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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债权人代位追偿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8日09:1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当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时备感疑惑:我们公司没有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过贷款,他凭什么告我们?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受理了这起北京市首例“代位追偿”案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在起诉书中称:我行与深圳永桂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深圳大舜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1998年5月合同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深圳永桂公司及保证人均未履行清偿的义务。原告在追款的过程中,了解到深圳永桂公司与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曾签订了一份《联建住宅楼协议书》,根据此协议深圳永桂公司汇入广顺公司账户600万元,广顺公司承诺在1998年8月底全部还清本金及利息,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以深圳永桂公司欠其200万元借款却怠于向中国广顺公司行使其债权为由,将中国广顺公司告上法庭,代位要中国广顺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追偿”制度是合同法中首次确立的,不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有利于解决目前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逃避债务和一直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刘鹏、呼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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