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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警执行公务遭毒打 公安局竟然不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1日11:53 南方网

  在河南濮阳,法警依法执行公务,竟遭数十名歹徒暴力毒打,执法证件及警服、手机、扣押财产被抢走,执行行为被迫中断。这一切不仅发生在大街上,还发生在刑警队的办公室内:当着刑警的面,法警竟被打跪在地。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面对法律被亵渎、法警的权益被无端侵害,当地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而法院申请复议时,对复议作出决定的仍然是原受理单位。记者问及此事,当地公安机关只有一句话:“弄错了。”

  法警执法遭遇暴力证件被撕警服被扒

  2000年11月23日,由于河南省濮阳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益豪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郑州尚乘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下称尚乘公司)的申请而决定强制执行,依法扣押在诉讼阶段保全的豫J—29999号奔驰600汽车。  是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濮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西段,管城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马新平、法警王同和等人发现那辆被保全的奔驰汽车,即将该车拦截,并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民事裁定书和扣押清单,要求司机配合执行。司机任敬义在接收法律文书的同时,将奔驰汽车熄灭,锁定密码。执行干警尽管掌握了汽车钥匙,但前后发动半个小时有余,仍未能将该车启动,而任敬义始终不告知启动方法。

  执行干警在启动汽车时,任敬义看到益豪公司职工路过执行现场,遂呼喊:“赶快到公司叫人过来!”见此情形,执行干警当即向管城区法院汇报,管城区法院即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联系,请求省法院协调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配合。

  约有十几分钟后,益豪公司数十名职工和保安将执行现场围住。这时,任敬义气势汹汹地叫嚣:“给我打,往死里打!”益豪公司的保安和职员立即将执行干警分隔围住殴打。其中,任敬义抓住马新平的衣领,当胸就是几拳,接着几名职工围追马新平殴打不停。与此同时,还有几名保安围住王同和拳打脚踢,将王打翻在地后仍狂打不止。其中一名歹徒朝王的下身跺了几脚,另一名歹徒手持斧头还往王的头上劈去,但被躲过。尽管这样,任敬义仍不解恨,厉声又喊:“把他的老虎皮给他扒掉,公务证撕了!”于是,几名暴徒又冲上去,将王同和不断向歹徒出示的执行公务证撕毁,又将王的上衣警服扒掉,手机抢走。随后,任敬义将奔驰汽车启动,让几名歹徒将王抬到车上,飞奔而去。几分钟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开一辆警车赶到,将马新平等解救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敬义还不肯善罢甘休,又带领一帮人赶到濮阳中院,将他的西服脱掉,领带解开,手机交给手下人,向濮阳法院执行庭的同志谎称:“我的胳膊被他们打断了,西服、领带、手机还有口袋里的5000元钱被他们抢跑了,他们法院的人简直是一伙强盗。”

  刑警面前再度行凶 法警竟被打跪在地

  上午10时许,也就在河南省和濮阳市两级法院就此事积极组织救援时,被殴打导致昏迷的王同和,由益豪公司十几名保安和职工“押送”到濮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公室。在这里,任敬义等人不仅无视王同和的伤痛,反而恶人先告状,诬告身着警裤(上衣警服已被抢走,不知去向)的王同和是“抢车歹徒”,并当着公安人员的面又对王一顿拳脚,勒令王跪着承认抢车。当清醒过来的王同和断然反驳,任敬义等人遂上去朝王腿上连踹数脚,将王强行踢跪在地板上。直到王同和向公安人员讲明身份后,这伙人才停住手脚,值班人员知道王同和是法院干警后,忙把他扶起来。

  刑侦支队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后,马新平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赵某等人迅速赶到刑侦支队,在马新平请求刑侦支队给予配合,缉拿任敬义等凶手时,公安人员解释说,他们把你们的人送到后就走了,我们一时无法寻找,你们赶紧把受伤的人拉到医院治疗。

  就在王同和被送到医院后,任敬义又带领十几个人赶到医院,意欲行凶。因王同和在接受抢救,经医护人员极力劝阻,任敬义等人未能得逞。但是,他们并未善罢甘休,又把将王送到医院的尚乘公司董事长尚五成等人殴打一番,打得尚五成等人躲在医院办公室不敢出来。

  当日上午,考虑到医院门口仍不时有几十人在走动徘徊,为安全起见,法院请医院派救护车将王同和送到郑州。下午2时48分,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警车护送下,救护车把王同和拉至郑州住院治疗。经会诊,王同和的伤势为:颅外挫裂伤,下身睾丸浮肿。其他两干警身上亦有体外伤。

  耐人寻味的是,事发当日,濮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收到了两条与此事相关的报警记录:一条是自称是某油厂的人用手机报警,说郑州法院的人到益豪公司扣押车子,要求派人挡一挡,但110答复说法院执行案件,只要手续合法就应积极配合,不能妨碍法院执行。对方闻言即挂断了电话;另一条报警的声音中夹有污言秽语,还称“就说他们是假公安,是来抢车的”。显而易见,当时的歹徒已知道其行凶对象是法院执行公务的干警。

  抗法歹徒所在的公司“抗法事件与我无关”

  2000年11月河南多家新闻媒体对这起暴力抗法事件予以公开报道。之后,社会各界反响非常强烈,纷纷要求严惩凶手,维护法律尊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迅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实真相,妥善处理此事。

  但在12月初,益豪公司向各新闻媒体专送的署有其法人代表张雪芝名字的《案情简介》中称,益豪公司对11月23日发生的情况“一概不知”,他们(管城区法院)来执行时既没有通知益豪公司,也没有到益豪公司来执行,连益豪公司的大门都没进。而是在阴天大雾的情况下与案外人任敬义在路上发生冲突,报纸上所登载的经过即便是事实与益豪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与“简介”一起送至的还有“案外人”任敬义到管城区法院的《控告书》。任敬义指责管城区法院个别工作人员“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殴打无辜者”。

  当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2000年12月3日,管城区法院以“任敬义等人的暴行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请警方缉拿凶手”为由,向濮阳市公安局报了案。  

  2001年1月3日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对这一案件的汇报材料中称:

  2000年12月2日16时,我局接到马新平报案,说他们在濮阳执行公务时遭任敬义等人殴打,致使公务无法进行,要求我局立即缉拿凶手,并对其依法严惩。次日上午10时,我局又接到任敬义报案,称他遭到管城区法院工作人员抢劫,要求依法对抢劫者依法严惩,并公开向他们赔礼道歉。接到报案后,我局谢局长深感案情重大,及时向市公安局、市委等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市政法委张炳如书记、市委徐教科副书记批示,要求我局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我局根据双方所述,针对本案焦点———任敬义是否具有妨害公务行为,管城区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抢劫行为展开调查。现已将案情基本调查清楚,结果如下:  

  1、马新平、王同和等人是受其所在法院指派来濮阳执行公务的。2、任敬义不是益豪公司的员工。任敬义原属益豪公司员工,后任敬义于2000年9月设立濮阳市益龙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任经理,该公司代售益豪公司产品,但与益豪公司无隶属关系。3、豫J—29999号奔驰车属李林会私人所有,该车应不在法院执行之列。4、该奔驰车系李林会于1999年5月抵债于任敬义的,由任敬义使用。5、管城区法院来濮阳执行未到濮阳各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6、王同和在执行过程中,被殴致伤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任敬义在此过程中手臂也受伤,但其伤情未经法医鉴定。就二人伤情何人所致问题,我们走访了在现场植树的市园林处职工和益豪公司职工,因无人作证无法查清。7、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城法院实习生周某先朝任敬义踹了一脚,其后本人亦被任敬义一方人员殴打。8、在扣车过程中,是否出示证件及相关的法律文书,马新平与王同和陈述不一。任敬义予以否认。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案不宜立为刑事案件,理由为:第一,该案不具备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任敬义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且管城区法院执行对象错误;第二,该案不具有抢劫行为;第三,王同和伤情为轻微伤,任敬义伤情轻微,该案不宜按伤害案立案。

  2001年1月8日,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管城区法院:你提出控告的任敬义妨害公务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当地公安机关的复议怪圈自己复议自己

  对于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通知书”,管城区法院负责人说:“我院认为,该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位负责人说,有无犯罪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法律规定,证据有多种,这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法官作为执法主体,其对执法经过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而且法官的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于普通言词证据。更何况没有相反的证据。除外,还有很多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这位负责人接着谈到:我院干警在濮阳市开发区依法执行公务,遭到任敬义组织的不法之徒的暴力伤害,有在执行现场数以百计的围观群众所看到的任敬义等暴力殴打执行干警的惨痛场面;有路过现场询问的公安执勤巡逻车的几名公安人员可以佐证;有任敬义等人无视王同和伤痛,将王押到濮阳市刑侦支队,当着公安干警的面殴打王的情景;有刑侦支队人员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及马新平驱车到益豪公司寻找警服、手机、公务证的事实经过;有任敬义等人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闹法庭的事实;濮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的录音;法警王同和的伤情鉴定;申请执行人尚五成的证人证言等等。任敬义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事实是不容否定的,后果是严重的,该案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典型的特大暴力抗法事件。我院认为,任敬义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环境异常恶劣,屡遭地方保护主义暗算的情况下,我院希望公安机关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此案件作客观公正的处理。

  对于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那份“汇报材料”,管城区法院难以认同。该院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我院执行人员当天是在执行公务,这一点已被“汇报材料”认定;其次,关于“不能认定任敬义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的结论是草率而盲目的。2000年9月1日,任敬义曾以益豪公司董事长张雪芝朋友身份到管城法院与马新平、王同和协商执行之事。其明知是法院依法执行公务,依然唆使不法之徒以暴力阻挠法院执行,怎能说没有犯罪故意?再次,该“材料”说任敬义驾驶车辆是因为李林会已把该车抵账给他,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该车已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该车无任何“抵账”式产权转移事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车辆所有权不应也不能转移。况且,被保全车辆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撤消之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人不得阻挠、妨害。最后,“汇报材料”中所说我法院执行对象错误,这一说法既不严肃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执行是否有误,须经法律有关程序确认,而不是由公安部门认定,公安部门无权认定法院执行对象是否有误。上述情况,我院报案材料已详列,不知公安机关因何视而不见?  

  1月16日,管城区法院对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这一不予立案决定,向濮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严惩犯罪分子,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半个月后,管城法院得到答复:不予立案。但《不予立案通知书》却仍是由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理由同前。  

  管城法院是各濮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而对复议作出决定的单位却为何是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2001年2月23日,记者赴濮阳市公安局采访该局法制科科长王占平说,是他们(濮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弄错了”。当记者询问是怎么弄错了及如何认定任敬义没有妨害公务时,这位刚调到濮阳市公安局尚不满一月,当时的案件承办人却借故离开,不再露面。

  采访中,记者不止一次听到“执行车辆的权属问题是引发此次事件的祸根”这一说法。当地主管政法部门负责人也说:法院执行时存在问题。  

  强制执行申请者尚乘公司“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

  “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尚乘公司董事长尚五成获知不予立案的有关情况后,怒不可遏。他说:我当时在执行现场不远处,亲眼看见了益豪公司的员工和保安殴打执行人员的暴行,这一点谁都不能否认。至于任敬义所说他不是益豪公司职工,所驾车辆是李林会抵账给他的更是自欺欺人,因为任敬义不但曾是益豪公司职工,而且其所办益龙公司也是益豪公司的子公司,这一点从益龙公司在工商局申请执照时所出具的有关材料上就足以证明。况且,不论任敬义是何方人氏,其组织暴力抗法行为就要受到国法严惩。另外,如果真如任敬义所说,他受到拦路抢劫,那么,从抗法事件发生一直到报案之日,在这中间长达十几天的时间内不去报案,为何选择马新平伤情转好即去报案的次日才去报案?个中原因不言而喻。《河南商报》供稿(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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