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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3月1日电(记者陈强)由于补办身份证时被“硬性加收登报费”,厦门大学法律系一年级学生姚烈近日通过法律途径,向厦门市公安局“讨说法”。 从上海考入厦大的姚烈在给法院的起诉状中称,今年2月15日,他持厦大派出所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前往厦门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补办新证,被告知补办身份证需交工本费40元及登报广告费40元,共计80元。他认为收取40元登报费没有道理,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规定的文本材料,对方表示无法出具,声称这是遵照上级口头通知执行的。 在没法说服对方改变收费行为的情况下,姚烈只好交了80元办理身份证补做手续,但他发现对方为40元登报费出具的却是盖有“鹭江广告公司”印鉴的厦门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姚烈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摊派行为”。他请求法院“改变厦门市公安局对于申请补办身份证者硬性加收人民币40元登报广告费的行政行为;清退40元登报费;赔偿其因诉讼行为而引起的误学、交通损失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人民币1元”。 厦门市公安局证件科陈科长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长途电话采访时解释说,补办身份证之所以要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是考虑到补办者的个人利益,具体说是为了防止别人捡了你的身份证后用于非法行为。记者问收取40元登报费是否有文件依据,陈科长承认“确实没有”,只是“1992年省公安厅治安处领导讲过”。 记者问及“以前是否有人对补办身份证的收费提出过异议”,陈科长说,“没有,因为一般群众只要求我们快点办”。 据悉,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陈科长称,他们正准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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