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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夫妇错用法律打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09:23 检察日报

  近日,家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的邹延国夫妇收到了温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邹延国与儿子争房产共有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以败诉而告终。而他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张冠李戴错用了法律打输了官司。

  邹延国老汉与前妻王小妹(已故)结婚多年但未生育。1986年,二人收养邹胜贵为养子,1987年邹延国再婚后与邹胜贵共同生活。1990年,邹延国夫妇与邹胜贵夫妇在永嘉县桥头桥东北大街共同建造了一套六层楼房,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邹胜贵名下,且产权证共有栏中是空白。

  之后,父子二人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2000年2月16日,邹胜贵在未征得养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唐成驱。邹延国认为此房为共同财产,遂将一封内容为“其子邹胜贵不尽赡养义务,企图将其赶出住所,不应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的声明送至永嘉县房管局。可永嘉县房管局依旧于2000年4月4日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并将房屋产权证发给了购房者。

  邹延国认为,该房屋不是养子的独有财产,而是两人的共有财产,永嘉县房管局在发给购买者产权证时,应由其与养子共同签字方能生效,现在房管局却让其子单独办理了房屋出卖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管局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便于2000年5月24日一纸诉状将永嘉县房管局送上了法庭,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给购房者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永嘉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7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永嘉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权属的惟一有效凭证,此房屋产权登记为邹胜贵,所有权人即应是邹胜贵,邹延国既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又不是共有人,其子邹胜贵自愿将自己登记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是他的权利。邹延国对该房屋主张应享有的共同共有权,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不应由行政诉讼法调整,遂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永嘉县房管局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邹延国不服一审判决,继而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嘉县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正确,原判并无不当,遂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邹老汉这场民告官的官司以败诉而告终,其关键在于他错用了法律。他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与其子共建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和被赡养权,理应利用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用行政诉讼法来调整,因为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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