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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川3月1日讯 儿子坠入地下商场地道死亡,痛失爱子的父母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9年4月6日19:00许,商士学与恋爱对象安某在淄川城标广场雕像旁边说话,21:00许,二人准备离开此处,当安某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雕像时,竟不见了商士学的踪影。经寻找发现,商士学已坠入地下商场人行地道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商士学的父母将淄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士学已经成年,具完全行为能力,在城标广场滞留长达2小时之久,对该处地形应有所了解,由于本人疏忽大意坠落身亡,应负主要责任;淄川区人防办作为该工程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对工程管理不善,应负赔偿责任;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商士学之死无必然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遂一审判决商士学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等46886元由淄川区人防办承担40%,原告负担60%。 宣判后,原告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陈光祥 王园 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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