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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访谭永兴事件时,一位律师说了句让人震惊的话:“那些钱被挪用,谭永兴个人得了好处,但那些钱不被挪用放在账上,也有人从中受益。” 看到我们一脸惊奇,他说:“你们看,当初和悦村买厂房汇到法院账上的是380万元,几个月后他们准备要回多少?还是380万!这期间产生的利息归了谁呢? 到底谁在受益?这种受益是否合理合法?接下来的调查让我们吃惊。 按照0·99%的活期利率,1万元一个月的利息不到10元,100万的利息不到1000元,似乎微不足道。但当我们了解到法院一年的执行过往款的数量有多大时,便会明白这个问题不容小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从1999年11月到2000年8月,全国法院执结标的额是2551亿元,照此估算,全国法院一年的执行过往款应有3000亿元左右,这相当于财政收入的1/4。像龙岗这样的基层法院一年的执行标的额有三四亿,而大的中级法院则在几十亿元以上。如此大的基数,利息自然可观了。 这里有一个例子。一个法院一年的执行标的额是5亿多,以平均每笔在账上停留一个月计算,法院账上则始终有4000多万元的款项,这样一年产生的利息是40多万元;如果每笔款前后时间是半个月,一年利息也有20多万。 这只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对于稳定的大客户,银行往往采用“协议利率”,协议利率通常比一般利率高。 执行过往款这边出,那边进,形成的“资金流”源源不断,产生的利息也源源不断。 不管是380万,还是5亿,还是3000亿,这些钱没有一分钱是属于法院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执行款不在法院账户上停留足够长的时间,一到账上就返还给当事人,那么利息就微乎其微。因此,法院能从中获利是由于存在一个制度缺失,即款到账上后何时返还给当事人,目前没有时限规定。 这一缺失使法院拖延执行款的返还成为可能。除了利息,执行款的“滞留”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问题。曾在黑龙江一个法院干过的律师告诉我们,他们法院领导的“吃喝费”常常就在执行庭报销。在一些地方,执行庭被称作法院的“小金库”。 据了解,目前对执行款的管理全国没有具体和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根据情况制定规范。由此引出一个问题:规范的制定者与履行者为同一主体,它能否避免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建章立制?实际上,执行款返还时限的制度缺失就是这个问题的反映。 我们的调查进行得很艰难,很多人不愿站出来说话,他们说:“不敢得罪法院。” 我们期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出现。就像当年有人为一角钱电话费怒上法庭一样,不知什么时候有人会为了几元钱的利息而勇向法院讨说法。那样,中国的许多事就会走上正轨了。(岳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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