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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递到手 才知自己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5日12:20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朱向华) 日前,位于罗湖区长安大厦的深圳鑫汉贸易公司职工张新疆突然接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送达的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一日之内赔偿汉中一老农欠款19.3万元。

  汉台区法院的法官通过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协助,于当天下午,将张拘押在罗湖看守所。

  张新疆辩称,自己从头到尾都不知惹上了这么一桩官司,以前从未接到过开庭审理通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因此也就谈不上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

  据张妻介绍,1995年10月9日,汉中市老农杨思德委托张新疆为其代卖存放在梅园仓库的4.75吨黑木耳,每吨售价为38000元,总价为18.05万元。其后,张分期付给杨11.5万元。期间因天气潮湿,木耳部分发生霉变,张、杨两人因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两人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由张将剩余的78800余元付给杨,并加付利息22200余元。

  其后,杨思德以拖欠货款为名将张新疆诉至汉台区法院。2000年9月4日,法庭审理后认定张已支付货款11.5万元,还需另外支付杨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3万元。

  根据张妻给记者提供的还款单据,在1997年年底两人达成协议前后,张新疆共支付给杨思德货款165147.60元,尚欠杨货款1万多元,和法院的审理结果有极大出入。前来执行判决的法官也承认张所提供的还款单据是有效的。

  张妻已委托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的王景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据王律师介绍,法院受理案件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半个月将通知书送达或委托送达被告并签收,如确属下落不明者,经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后,才可发布公告送达。但在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终都不知情,被剥夺了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前来执行判决的汉台区法官郭琳和书记员张全沛。两人称,法院方面曾向原告询问过张新疆的地址,但原告没有提供。随后,法院在当地的宣传栏里,张贴了开庭公告。

  法院既然不知被告身在何处,为何执行法官在到达深圳的当天就能找到张新疆,且入住鑫汉贸易公司所处的长安大厦?张妻指出,杨思德曾数次来到深圳向张讨债成功,并向法院提交过相关的车票和票据。自1989年以来,张在深圳的公司、家庭地址均未变更,杨怎会不知他在哪里?郭法官称,在来深圳之前,他们并不清楚张新疆的情况。他们是在机场通过旅行社介绍才入住长安大厦,并碰巧得知张新疆在同一幢大厦办公。

  张妻认为张新疆一直在深圳工作,法院的公告送达仅限于汉台区,因而造成丈夫在案件审理时缺席。

  据王律师介绍,依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来看,法官郭琳在本案中既是审判员,又是执行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机构应该审、执分立。郭琳则称在汉台区法院一直是谁审理、谁执行,没有审、执分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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