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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河南省上蔡县肝病医院在给一患者做结石摘取手术前曾经许诺,取出的结石由患者亲自过目,结果取出的结石“丢”了,而且患者的同一部位又“长出”了和原来一样大小的结石。因此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肝病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家住上蔡县蔡都镇大刘村的刘娥来到上蔡县肝病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生确诊为肾及输尿管结石,决定1999年5月20日为刘娥作结石摘取手术。为了打消刘娥及其家人的顾虑,肝病医院在手术前承诺:“手术主刀是从洛阳请来的专家,做这类手术就像做结扎输卵管手术一样,手术刀口不超过13厘米,而且取出的结石一定让患者亲自过目。” 当天下午1点30分,手术正式开始,本来是不大的手术持续了7个钟头,而且手术刀口一下子扩大到40厘米。没出手术室刘娥就要求看一下取出的结石,手术医生却告诉她“取出的结石丢了”。 出人意料的是手术后不到两个月,刘娥再度出现手术前的症状,她到医院作B超及造影检查,惊奇地发现输尿管中仍有大块的结石,其后她又进行了多次检查,结果都是大同小异。刘娥认为肝病医院给她做的手术没有成功,于是她要求肝病医院妥善处理此事,赔偿部分损失。但肝病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直到2000年3月份他们才同意为刘娥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患者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 肝病医院这样的答复刘娥不愿接受,她说没能为她取出结石,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院方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她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 上蔡县法院审理认为,刘娥出院后一直身体不适,后经拍片及B超检查均显示仍有结石存在,由此说明上蔡县肝病医院由于手术不细未能将结石取出,造成纠纷,上蔡肝病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刘娥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款5313.5元。(冯振民 刘治河 李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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