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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通讯员曹志明)平时喜欢小偷小摸的王学锋没想到,以前纵横“江湖"都平安无事,这次偷了一块小小的反光牌,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 王学锋,男,21岁,河南新蔡县人。1998年来穗打工,平时喜欢小偷小摸。他上班路经沙渡路与工业大道交界的高架桥,见到桥墩上的一块高强级单面反光标志牌,顿起贪念。今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王骑一辆自行车并携带作案工具铁枝一条到高架桥底,用铁枝撬开固定在桥墩上的用于警示障碍物的黄黑相间的反光标志牌(价值2656元),并准备用自行车运走时,被巡逻的治安人员发现,王随即将反光牌丢弃在路边,自己跳下珠江藏匿。经一番寻找,治安人员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反光标志牌是为了防止车辆撞向大桥桥墩而设立的,道路交通牌的作用是用于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及影响行车安全地段及障碍物的反光警示作用,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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