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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新问题:法律如何约束网上婚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6日06:55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电脑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法学硕士,曾任大学教师、法官、网络主持人。在知识产权、网络法律、涉外经济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据报道,日前,一位因妻子与“网上丈夫”进行婚外恋而导致离婚的男子来到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咨询称,他想起诉与妻子在网上“结婚”的男人“独孤客”。这名叫张强(化名)的男子认为离婚都是妻子李雯(化名)和“网上丈夫”婚外恋造成的。他对网络和现时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产生困惑:“网恋”“网婚”是否也是婚外恋?法律能否对其约束?

  另据报道,近日,福州一中学老师陈女士也致电当地媒体,称其发现丈夫竟在互联网上有了“婚姻”,与另一女子以“老公”、“老婆”相称,彼此间情话绵绵,而且还有一些网友为他们的网上“婚礼”祝贺。陈女士对此非常生气,而丈夫却说这只是玩玩而已。

  陈女士认为,由“网络婚外恋”发展成“网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里,但一样会影响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对于“网络婚外恋”这种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出现的新问题应有所约束。

  对不断出现的“网上婚姻”,人们看法不一。为此,本期法律圆桌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议题一:“网上婚姻”

  怎么回事

  主持人:先请郑先生介绍一下现在“网上婚姻”的现状。

  郑志勇(北京伊丽人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策划总监):其实我们网站并没有网上婚姻这一块,就我所知,基本形式是设计一个平台,网民可以登记,把自己的身高、体重等资料输进去,再输入自己要找的对象条件,就会有结果,有时候需要对方的确认,这样就结成了所谓的网上婚姻。

  主持人:网上婚姻是不是需要登记?

  郑志勇:应当是需要登记的,一般在网站上有一个认证机构,就像民政局一样。可能会有一些证明的过程。如果两个人凑到了一起以后,就应该有一个属于两个人的交流界面。

  主持人:目前有这样的网站吗?

  郑志勇:有的网站有这样的社区,我上去看过,感觉挺稀奇的。

  陈新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仅仅在网上还是实际当中也见面,约会?

  郑志勇:在网上只是一个虚拟的社区,网站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平台,网站肯定不会安排两个人见面。主持人:网婚在网民之中是否比较普遍?

  郑志勇:我没有数据资料,但是肯定有人认为它有吸引力。

  主持人:不考虑申请者是否已婚?

  郑志勇:应该不考虑的。

  主持人:也不考虑将来是不是结婚?

  郑志勇:做网婚的网站,首要的目的就是吸引网民的注意,抓住眼球。

  吴刚(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我们说网络婚姻,其实是有三个不同的含义,一种是说有现实的合法婚姻关系基础的,在网上举行婚礼,邀请亲友通过网络参与他的婚礼,这是一种,这种只是把互联网当成一种传播的手段,其实是比较正常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咱们应该讨论的,就是没有现实的婚姻关系基础,不是合法的夫妻身份,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已婚的人,甚至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人。

  实际上还有一种,就是以后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有可能通过互联网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目前没有人这样做,但是我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定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对第二种,没有真实婚姻关系基础的情况,人们持不同看法。大家可以混乱注册,据说,有的人可以同时有几十个妻子,或者有几十个丈夫,而且也可以在两个小时之内结了离,离了结。而且还可以在上面入洞房,可以进行夫妻生活的具体描述,当然都是通过文字表达的,我现在在干什么,你在干什么。

  主持人:听说现在有这种技术,两个进入网站的人,可以在网上进行性行为,而且还能获得真实的感受。这个技术有吗?

  郑志勇:国内还没有,可能国外有。

  吴刚:据我所知,网上的性行为是大家各自描述自己当前的状态,给对方精神上、生理上的刺激,实际上就是给对方一个精神的刺激,主要是利用各自充分的想象得到满足。

  郑志勇:国外可能会借助别的技术,比如声音,多媒体,或者身体的接触,这是网络产生出来的,信件也可以实现,只是网络可以互动而已,比较迅速。

  -议题二:“网婚”能与“现实婚姻”并行

  不悖吗?“网婚”是由道德调整,还是由

  法律约束?

  主持人:网婚和现实婚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郑小川(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家行政部门的登记结婚是有人对你结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网婚是没有审查的,首先没有对你是否已经结婚的问题进行审查,其次,他们是否进行现实生活中的同居生活,完全由他们来选择。

  李明舜(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网上婚姻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网上婚姻的情况是属于思想和精神的范畴,还是属于行为的范畴?二是,属于个人的隐私还是社会公害?

  我原来以为这些东西可能是很少的,可我一问,发现很多人都在网上谈恋爱,我个人的看法,倾向于网婚更多是精神上的东西,在性质上还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和现实的婚姻行为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能同日而语。

  主持人:这种虚拟的网上婚姻,有可能会反作用于现实的婚姻,并不是单纯的精神补充或安慰。比如上面两个案例,网上婚姻行为已经干扰了实质的婚姻,您怎么看呢?

  李明舜:如果说网上的婚姻可能会对现实婚姻有伤害作用,那么对婚姻有伤害作用的行为多了。

  吴刚:网婚中人们至少是把他的一部分,或者一大部分感情都倾注在另外一个虚拟的,或者是真实对象的人身上,导致现实生活中就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去尽他应尽的配偶的义务。

  主持人:李老师的意思是说网婚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就是合理性的,不违反道德,更不违反法律,所以婚姻法修正案中不会涉及网婚、网恋的情况?

  李明舜:我讲网婚是一种精神性的,虚幻性的,并不是说它就是合理性,这是两个问题。我只是说,这种行为不一定就能破坏婚姻。我想,不是因为对网络婚姻的热情而冷淡了现实的婚姻,常常可能是因为现实婚姻的冷淡,而促使其热衷于网上婚姻。

  古人讲,做一个好人,首先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正心这一点上就没有达到,这肯定是不符合要求的。

  吴刚:是不是符合道德规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如果是一个未婚的成年人,他在网上进行网婚,无可厚非,如果是有妇之夫,或者是有夫之妇,那就应该是有悖通常的道德规范。如果你是成年人,你向一个未成年人表达一些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这种应该说也是不道德的。

  陈新欣:网婚可能是因为婚姻特别冷淡,夫妻两个人没有话可说了,网上的聊天可能就是起这样的作用,抚平你心中的焦虑,给你一定的慰藉。

  郑小川:这些问题在聊天室就能解决了,我们说的网婚中,双方所说的那些话恐怕是伤及自己配偶的,或者按照传统的观点,涉及到性生活,专属男女两性的生活,这一部分权利由配偶专属,如果跟别人进行会感到伤害,这个是问题的关键。与通常的聊天不同。

  -议题三:法律该不该管“网婚”?怎么管?

  于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重要的在于网婚这个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如果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关系,这个行为法律就要去追究,如果在进行网上婚姻的时候,现实的婚姻生活还是很好,作为妻子尽了妻子应尽的义务,作为丈夫尽了丈夫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管他干吗?关键是看网婚对现实婚姻关系破坏没破坏。

  陈新欣:我认为婚姻在现在的社会中是要予以保护的,这是一个严肃的事情,真要用婚姻这个东西开玩笑,尽管是虚拟的,有点开大了,有点让人感觉婚姻可以随随便便,可以在精神上有多重的。

  总的来讲,如果网婚很普遍了,人们对于婚姻内的义务和权利这方面的认识可能都会有一些干扰。

  两个个案都表明了,如果单纯在网上聊天可能妻子和丈夫不会那么反感,如果说在网上已经有老婆、老公了,妻子和丈夫会感觉自尊心很受打击,这是人之常情。

  吴刚:一方面,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讲,网络服务商应该有责任在自己的网站不为那些发布有淫秽内容的、有色情内容的消息,提供场地,另外作为上网的人来讲,他们如果在网上进行这样的传播,有可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至少有一个社会治安处罚。

  还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如果你是一个成年人,明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还对其作出一些不适当的事情,这个成年人都是很不负责,很不道德的。即便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应该受到道德极大的谴责。

  在民事角度,也是从律师实务出发,我认为,如果配偶天天上网,在网上对着一个,或者数个虚拟对象倾诉感情,不尽夫妻义务,作为合法夫妻中另一方的代理人,我认为完全可以在网上取证,这个取证应该更方便,这样向法院举证,以此证明他没有很好地尽夫妻义务,或者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可以离婚。

  -议题四:“网婚”破坏了现实

  婚姻,应不应该追究网上结

  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从我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有些网婚是能够对事实上的双方实际的婚姻产生不利影响的。比如说,我原来接触过一个案例,哈尔滨一个军人给我发过一个电子邮件,他的妻子也是因为网婚,后来跑到了“网上结婚”对方的河北老家去同居了一段时间,这样,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了,从这个角度上看,网上的网婚,如果破坏了网下的实际婚姻的话,应不应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于晶:我也有一个案子。男方是某知名公司一个比较高级的管理人员,他在聊天室聊天,认识了一个小女孩,跟他差二十岁,这个小女孩就来到北京,他妻子通过别人知道这个小女孩跟她丈夫同居了,后来男方的网上密码让他儿子给破了,发现一些“老公啊,老婆啊”的语言都在信箱里面。

  这是一个通过网上制造婚外恋的案件。那位女士不想跟老公离婚,就想起诉这个女孩子第三者插足。从现在的婚姻法草案来讲,能够提出家庭损害赔偿的,只有重婚,家庭暴力等等情况,还没有涉及到婚外恋,的确是由于婚外恋引起婚姻破坏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还没有提出来。

  吴刚: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跟其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又和别人结婚的。有两种,一个是婚姻关系经过合法登记的,还有一种是事实婚姻状态,事实婚姻有几个要素,第一是共同生活,第二是以夫妻对待,对外的时候是以夫妻的名义相称,如果“网上结婚”的双方没有在一起真实的生活,天涯海角,天各一方,很难认定为重婚,或者说肯定不会认定是重婚。

  李明舜:但如果说以网上婚姻作为一个过程,或者说作为媒介,走到现实婚姻当中,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郑小川: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说在婚姻上什么是过错,是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些行为,但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双方都不言而喻地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在困难的时候相互扶助,经济上是共同体,精神上相互慰藉,这是不言而喻的,谁破坏了正常的期望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即使不叫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

  -议题五:提供“网上结

  婚”平台的网站是否

  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因为网上婚姻而导致现实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一方,如果状告提供网络婚姻的网站,认为网站没有对网民的婚姻的年龄状况进行甄别,或者至少没有设定甄别的条件,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

  吴刚:网上结婚游戏在某种意义上是影响公序良俗的。一个人半天时间里面来来回回结婚、离婚,造成大家对婚姻关系不够尊重,也容易弱化婚姻的责任感。

  李明舜:网站要不要负责任,前提条件就看他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有法律上的义务,违反了,就负法律上的责任。

  郑志勇:平台是网站提供的,我们可以去看看网站提供的平台给网民提供了哪些交流空间,是不是已经逾越了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才能评价。

  李明舜:对于网站,国家是不是要允许他设立这种平台?应该说副作用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对这种行为正面的或者是消极的影响,我们要对他进行一个评估,如果只有消极的一面就要禁止它。

  主持人:提供“网上结婚”的网站至少违背了“善良风俗”的原则。

  吴刚:网络可以提供丰富多彩的提示和选择,如果设计得好,网上的结婚游戏可能会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疏于整理感情或者缺乏感情体验的人会有帮助。本人接触的婚姻案件当事人中,有的尽管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或者巨额资产,却缺乏夫妻感情交流,也不善于表达。试试网上婚姻游戏,也许能加深对婚姻关系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感情交流水平。如果服务商提供的“网上结婚”游戏是违背了“善良风俗”的话,行政机关应该处罚,管理的人可以对他进行处罚,可以封站等等,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太一样。

  但如果网站给了你充分的提示、警告和说明,如果你自己用一个虚假的身份或者什么状态参与游戏,是没法追究网站责任的。

  主持人:只要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就不承担责任了?你自称是一种游戏,很多人认为这不是游戏,因为这涉及到现实婚姻里的东西,太逼真了,很容易造成假戏真做,是不是游戏不是由网站自己说了算的。而且在我们的社会里,网上结婚这种游戏本身就违背了善良公俗的原则。

  李明舜:从法律的角度讲,可能找不到现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一条,就是开设网站确实是一种社会行为,你这种社会行为一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你给社会带来了文明,带来了进步,还是带来一些障碍,带来一些弊端?这是所有开设网站的人首先要考虑的。另外,在我们国家,开设网站也好,或者做其他的精神文化传播也好,都有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的宗旨,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话,我觉得这个宗旨应该是贯彻实施的。

  主持人:网站有义务在发现有不良内容的时候及时删除,但是如果有违背善良风俗的,应该是被删除之列的,如果没有删除,你就要承担责任了。

  吴刚:网站的义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提供的类型和方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另外,设了一个平台,在上面交流,服务商要有一个监管的义务,实际上是代国家来监管。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了问题,他有义务,没有尽到,按说都要受到处罚,就要看他技术上是不是能够达到,是能达到而没有做,还是技术上根本就做不到。

  李明舜:总之,网站要加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网民也要自律。

  -文编/卫尔真文雪莲

  -摄影/卫尔真

  本期嘉宾特别观点:

  一、如果在进行网上婚姻的时候,但现实的婚姻生活还是很好,作为妻子尽了妻子应尽的义务,作为丈夫尽了丈夫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管他干吗?关键是看网婚对现实婚姻关系破坏没破坏。

  二、两个个案都表明了,如果单纯在网上聊天可能妻子和丈夫不会那么反感,如果说在网上已经有老婆、老公了,妻子和丈夫会感觉自尊心很受打击,这是人之常情。

  三、一方面,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讲,网络服务商应该有责任在自己的网站不为那些发布有淫秽内容的、有色情内容的消息提供场地,另外作为上网的人来讲,他们如果在网上进行这样的传播,有可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至少有一个社会治安处罚。

  四、对于网站,国家是不是要允许他设立这种平台?应该说副作用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对这种行为正面的或者是消极的影响,我们要对他进行一个评估,如果只有消极的一面就要禁止它。

  五、网站的义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提供的类型和方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另外,设了一个平台,在上面交流,服务商要有一个监管的义务,实际上是代国家来监管。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了问题,他有义务,没有尽到,按说都要受到处罚,但还要看他技术上是不是能够达到,是能达到而没有做,还是技术上根本就做不到。

(特约主持人:于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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