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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变“玻璃” 不看标签看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6日08:58 检察日报

  本报讯 武汉职业打假人张磊在当地购买了一枚标有“水晶玻璃苹果”字样的工艺制品后,到法院告起了“刁状”:商家以玻璃冒充水晶,属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商家予以双倍赔偿。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检察机关近日对此案提出抗诉。

  2000年2月20日,张磊在武汉市武商集团世贸广场购买了一枚标价为320元的工艺制品“水晶玻璃苹果”,营业员在其包装盒上贴上了购物中心的标志图案和价标,并在其出具的购物发票上写上了“水晶苹果”的字样。

  次日,张磊将这枚“苹果”送至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珠宝站鉴定,结论为:送检商品系玻璃制品。张磊认为该商家是以玻璃制品冒充水晶制品,属欺诈行为,于是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江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物中心并没有将玻璃工艺制品以水晶制品的价格销售,中心销售人员在出具的发票上写有“水晶”字样属工作失误,驳回张磊的诉讼请求。张磊不服并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式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欺诈消费者行为,而购物中心向申诉人张磊出售的玻璃制品,有虚假的“水晶玻璃”标志,属欺诈行为。因此,当地检察机关于近日依法提出了抗诉。结果如何,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严燕 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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