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妹裸体透视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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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8日14:01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沈永淳)医院要求病人赤裸上身作透视有否侵犯隐私权(本报2000年12月11日曾作报道),前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颇具争议的案件,原告黄清华以第一被告龙岗区卫生局、第二被告龙岗区横岗镇预防保健所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媒体予以刊登,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去年8月27日,原告黄清华受厂里委托,带领50名工人到横岗镇预防保健所体检,被医生要求她赤裸上身作X光透视。后黄清华以横岗镇保健所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前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就保健所工作人员是否违规操作,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无故赤裸上身接受X线透视,并让根本没有必要也无权参与X光透视的消杀工在场,暴露并且窥视原告的身体隐私部分,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创伤,显然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
原告黄清华表示,为引起社会对隐私权的重视,一旦官司胜出,她将捐出全部精神抚慰金,以回报社会。关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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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亟须关注。据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的孟繁良律师介绍,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和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公民身体的隐私部分不为他人知悉的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据了解,我国迄今为止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多数案件对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是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予以灵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灵活解释了关于名誉权的条文,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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