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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生陈英记者王叶林通讯员陈新凤)住店被盗,找谁索赔?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山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此类投诉。 江门的杨先生2月7日来深圳出差,晚上入住南山区区府附近某招待所。第二天早晨7时起床时,发现放在床头柜上的衣裤被盗了,内有一部手机、一个传呼机及现金1200元等。杨先生焦急地找到招待所,该所负责人却称与他们无关。2月9日,杨先生来到南山区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招等所负责人昨日来到消委会协商处理此事。消委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招待所服务所存在的缺陷与被盗事实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招待所负责人看过《消法》有关条文,表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消委会与双方协商后,招待所赔偿杨先生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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