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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血钳遗腹18 载 受害人获赔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9日09:25 法制日报

  一位产妇住院剖腹产出一男孩,不想腹中竟被遗下一把止血钳,这止血钳一呆就是18年。病妇愤而起诉索赔。2000年12月2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的案件作出判决;2001年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上诉。

  A、“怪病” 缠身18年……

  1982年1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刘云芳,因待产住进原椒江市人民医院(现台州市椒江人民医院)妇产科。1月6日下午,刘云芳被送进手术室施行剖腹产手术产一男婴,由于出现大出血,医生经家属同意对其实施子宫次切术。

  自手术后,刘云芳的身体一直不舒服,上下楼梯要扶着走,或者倒着走,经常摔倒,一摔肚子就痛得厉害。其间,她多次到医院检查,也查不出毛病,还以为自己得了妇科病。1999年12月14日,刘云芳摔倒后肚子疼得受不了,到台州市中医院骨伤科看病。医生让她做CT检查,发现肚子里有异物,便建议她去拍X片,发现异物竟然是一把手术用的止血钳。

  刘云芳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得“病”18年,竟是一把止血钳在作祟。自1982年那次手术之后,她再未动过其它手术,止血钳只能是那次留下的。

  为慎重起见,她和丈夫前往百里外的台州医院再作诊断。当夫妻俩望着清晰地映在X片中的那把止血钳,愕然了。

  1999年12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了刘云芳要求对止血钳遗腹事件的医疗技术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2000年1月3日,刘云芳被台州医院以“盆腔内止血钳遗留”收住入院。1月19日,台州医院的医生从刘云芳的肚子里取出了一把长达14厘米、宽6.5厘米的止血钳。这把止血钳已高度腐烂,断成两段,外面包着厚厚的一层脂肪。看到这把止血钳,刘云芳的母亲不禁失声痛哭:18年啊,我女儿受了多少苦……

  B、医院方: 我们愿承担责任,但赔偿数额……

  刘云芳的止血钳遗留腹中系医疗事故被确认后,椒江区人民医院院长梁勇对媒体表示:这把止血钳造成刘云芳18年的痛苦,这一责任医院必须承担。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医院曾表示愿意赔偿7.5万元,但刘云芳说这些钱不够赔偿她这18年来所受的痛苦,她提出的赔偿数额是100万元。对此,梁勇说:“当然,7.5万元确实不够,70万元也不够,18年的青春、18年的生活,就是700万元也不能补偿她的痛苦,但赔偿应该有参照、有依据地进行处理。”

  因为就赔偿一事协商解决不成,去年4月4日,刘云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椒江区人民医院向她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她经济损失762905元、精神损失519999元,共计1282904元。

  起诉书称,由于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她遭受莫名的痛苦。手术后她逐渐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假,后来又离了职;她每年还要花不少于500元的医疗费。在精神上,这18年的痛苦是正常人难以想象的。

  C、怎么赔: 原、被告法庭上各抒己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损害的事实基本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一因一果关系,还是多因一果关系(刘云芳还被检查出患有胆囊结石、左输尿管下段结石、糖尿病、轻度肾积水等疾病);18年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告认为,刘云芳自1982年出院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被告则认为,刘云芳第一次失去工作,是因为企业被兼并,第二次失去工作,是因为她自愿领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费。由此可见,刘云芳并非因“痛”无法工作,而是无工可做。

  原告认为,止血钳遗留腹中,给刘云芳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止血钳被取出后,虽然其它疾病尚存,但痛苦已得到极大的缓解,因此止血钳的遗留是18年痛苦的主要原因;被告认为,刘云芳的各种症状除了腹腔内遗留止血钳外,还与其患有与止血钳遗留无关的各种疾病有关,如胆囊结石病发作时可引起上腹部剧烈疼痛。止血钳遗留造成的痛苦在刘云芳身上仅处于次要地位。

  被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明确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补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刘云芳说她花了不少医药费,可她不仅拿不出一张发票,甚至连一本病历都没有;原告认为,刘云芳怎么会想到自己肚子里多了把止血钳?又怎么会想到18年后向这家医院索赔?她没有公费医疗,无处可报销,主观上不可能将票据和病历保存。

  双方最激烈的争论焦点还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

  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519999元的巨额精神赔偿费,于法无据,不应全部支付。在考虑对刘云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要考虑应剔除子宫切除和其它病症给刘云芳带来的精神伤害因素;刘云芳精神上真正受到止血钳遗留腹中这一直接刺激源的影响并不长。

  D、一审判决:原、被告反应迥然……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并在原、被告分别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又依职权自行调查、搜集证据予以庭审质证。法院认为,遗留在原告腹中的止血钳对其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未因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酌情赔偿误工费及其多年来的利息;原告的18年医疗费、交通费虽然没有提供病历及相关发票,但对其合情合理的医疗支出应予以适当赔偿;原告止血钳取出术后的营养费可予以赔偿;同时18年来的精神痛苦要考虑社会普遍生活水准等因素给予抚慰与补偿。法院对原告要求2000年至2001年减少的收入、营养费、交通费、续治费、养老保险费及过高的精神赔偿费、提高诉讼标的的律师费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椒江区人民医院赔偿给原告刘云芳医疗费18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止血钳取出术费用)、误工费及其利息、营养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28409.5元。诉讼费16430元,由原告负担14730元,被告负担1700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椒江区医院院长梁勇认为一审判决比较客观、公正,表示服判;原告刘云芳则认为这13万元远远抵偿不了18年的痛苦,表示要向省高院上诉。

  2001年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云芳的上诉。

  《独角兽》的话: 相声大师侯宝林段子里说的故事如今真实地发生在刘云芳身上,那把止血钳居然在她肚子里呆了18年之久,并生生地断成两截……这一切的确触目惊心,令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却是无情的,它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刘云芳的事,至少给人们带来两点启示:一个人,不管他从事什么职业,不管他在岗位上起的作用多大多小,都要讲一个责任心。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医务工作者,更是责任重于泰山;作为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保存病历、证明、票据等有关资料的习惯,这样就不至于像刘云芳那样措手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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