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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记者 李洪达/报道 昨日上午,乘车被刺的乘客蒲彩勇的家人来到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欲将成都运兴有限公司三公司推上被告席。 2月16日上午11点多,蒲彩勇在犀浦加油站上了221路公交车赶往成都。在到全兴酒厂站时,有人下车,售票员就让站在后门的乘客先下去再上来,蒲彩勇对车门口的两个人说:“你们下车让一下,等其他人下了车你们再上。”但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其中一黑脸男子从腰间抽出一把刀,刺伤了蒲彩勇,这时前面又过来了三个持刀的男子。 宋兵立即拨打了110,宋兵见蒲彩勇左胸部血往外涌,脸色苍白,要求女售票员赶快送医院,但售票员和司机却无动于衷,这时蒲彩勇已倒在地上,售票员看了一眼后却没有任何反应。公交车最后才在西都家私城外停车,二人于是将蒲抬下了车。 事后,蒲的家人去找成都运兴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寻求赔偿,但公司只以“借”的名义给了蒲彩勇1万元钱。 昨日下午,运兴公司三分公司副经理何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情属于治安问题,属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因此公交公司不应负法律责任。售票员未及时停车报案或抓凶手,只是负道义上的责任。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嵩说,在乘客登上车的那一刻,就已经与营运者构成了消费关系,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保护。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公交车见死不救,路过派出所也不停车,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理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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